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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中論自釋45 益西彭措堪布 講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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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中論自釋45 益西彭措堪布 講授

 

第四十五課

視訊:入中論自釋45_人無我05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esMnGVlDgXE&list=UUrgQri5x_n_CPMT4nACjgPQ&index=22

云何知此是破離蘊之我?

對方問:怎麼知道佛說「諸蘊是我」,是為了破除離蘊的我呢?

以餘經中破色等是我故。如何破除?

中觀師回答:因為佛在其他經中明確破除了色等諸蘊是「我」的緣故。怎麼破除的呢?

頌曰:

由餘經說色非我 受想諸行皆非我

說識亦非是我故 略標非許蘊為我

因為佛在其他經中明確講到,色蘊不是「我」,受蘊不是「我」,想蘊不是「我」,行蘊不是「我」,以及宣說識蘊也不是「我」的緣故,所以前經略標「唯見此五取蘊」並不是承許「諸蘊是我」。

我們知道,佛絕對不會有自語相違的過失,也就是不可能既說「諸蘊是我」,又承許「諸蘊不是我」。因此,前面對方引用的「一切唯見此五取蘊」,就應當理解為遮破外道所許的「離蘊之我」,而不是理解為佛承許「諸蘊是我」。否則佛的語言就成了自語相違。

故彼經說「唯見此五取蘊」,唯破離蘊之我。

所以那部經中所說「唯見此五取蘊」,唯一是破除離蘊的「我」。

經中破除色等為我,當知彼經亦破薩迦耶見所緣,假立能取諸蘊之我,以彼是依真實義說故。

佛經當中破除色蘊、受蘊等是「我」,要知道那些經也是在破除薩迦耶見的所緣——假立的能取諸蘊的我,因為講到「色等非我」的經典是依於真實義而宣說的緣故。

也就是說,在實相中,不僅色等諸蘊不是「我」,包括薩迦耶見的所緣境——「我」也根本沒有。

若不見有能取者,則彼所取亦定非有。故離緣色等之貪著,極應正理。由餘經中如是說故,則前經略標非許諸蘊為我也。

(這裡的「我」是能取,蘊是所取。)

如果見到沒有能取的「我」,那麼「我」所取的諸蘊也必定沒有。因此,見到「無我」,就能遠離緣色等的貪著極為合理。由於佛在其他經典當中這樣宣說的緣故,前面經中略標「唯見此五取蘊」並不是承許諸蘊是我。

以下進一步破斥:

復次,即使彼經是表詮義,然亦非說諸蘊是我,何以故?

另外,假使那部經中說的「唯見此五取蘊」,是以表詮的方式而說到「諸蘊是我」,但也絕不是指單獨的蘊體是「我」。為什麼呢?

頌曰:

經說諸蘊是我時 是諸蘊聚非蘊體

經中說到「五蘊是我」的時候,只是說五蘊的積聚是我,不是指一個一個的蘊體是我。

如說眾樹為林時,是說樹聚為林,非說樹體,以非一一樹皆是林故。

首先以譬喻說明。就像我們在講很多的樹是森林的時候,是指很多棵樹積聚在一起,對此稱為「森林」,不是指一棵一棵的樹是森林。因為任何一棵個體的樹都不是森林。

意思就是,任何一個總體的名稱,所表詮的都是眾多支分的積聚。這其中任何單獨的部分,都不能安立總體的名稱。比如,對於十億人民的聚合,稱為「國家」。而不是對於其中的某個人,或者某個縣、市當中的部分民眾稱為國家。

現在把有情的整個身心諸法的積聚稱為「我」,也是指這個總體。因此,這裡面的任何一個部分都不是「我」。比如一隻眼睛、一個鼻子、一個耳朵、幾根頭髮,或者現在的一種感受、一些想法等等,都不能稱為「我」。所以,「我」是指身心所有內容的總稱。

以上破除了蘊當中的某一個支分是「我」。下面破除蘊的總聚是「我」。

如是唯說蘊聚是我,聚亦都無所有。

像這樣,如果認為經典當中唯一是說,蘊的總聚是「我」,那麼由於「蘊的總聚」也完全得不到,而你們安立的「我」是實法,因此「蘊聚」也不是「我」。

所謂「蘊的總聚」,只是一個假立的名稱,除了蘊聚中的各個支分,根本找不到獨自成立的「蘊聚」。比方說,五十個人組成一個班級。如果認為這個「班級」實有,那麼它跟個體的成員只有兩種關係:或者是一體,或者是他體。但是「班級」和成員是一體不成立,因為個體的每個成員都不是班。同樣,「班級」和成員是他體也不成立,因為在這五十個人之外根本找不到一個實有的「班級」。既然除了這五十個人,根本沒有單獨成立的一個「班」,就說明這些人的總聚並非實有。

以下結合經教繼續破除「蘊聚是我」:

頌曰:

非依非調非證者 由彼無故亦非聚

佛經當中說,「我」是依怙者,是可調伏者,是證知者等等。假使像你宗所說,蘊聚是「我」,那麼由於蘊聚只是假立的法,完全不成立實有,就應當說「我」不是依怙者,不是可調伏者,不是證知者。

意思就是,因為「蘊聚」不是實有的法,所以根本不可能成為依怙者、也不是所調伏的對象,並且不能成為證知者。而佛經當中明確講到「我」是依怙、調伏、證知者,因此蘊聚絕對不是「我」。

這裡應成派以匯集他宗相違之處而做破斥。對方正量部既承許「我」是實法;又認為「我」是蘊聚。把它們匯集在一起,由於蘊聚是假法,「我」又是蘊聚,就成了「我」不是依怙者,不是可調伏者,也不是證知者。但是這明顯與對方所承許的佛語相違。

如薄伽梵說:「我自為依怙,亦自為怨家,若作善作惡,我自為證者。」此說是依是證。又云「由善調伏我,智者得升天。」此說可調伏。聚無實物,說是依怙、證者、調伏,不應道理。故聚亦非我。

就像世尊所說:「『我』做自己的依怙,並且也是自己的怨家,無論行善還是作惡,『我』唯一是自己的證明者。」這一句說到「我」是依怙,是證知者。世尊又說:「由於很好地調伏『我』,智者就能得到升天的果。」這也說明「我」是可調伏者。但是你們認為「我」是蘊的總聚,而蘊的總聚沒有實有的事物,只是一個假名,連微塵許也得不到。你們卻說「蘊聚」是依怙、證者、可調伏者,顯然不合道理。所以蘊的總聚也決定不是實有的「我」。

下面對方補救:

若謂離能聚法無別聚故,當知彼果即能聚之果。故作依怙,可調伏,作證者,皆應道理。

 

(能聚指支分,聚指總體。)

如果對方說:離開支分沒有單獨的總體的緣故,應當知道所謂「能作依怙」、「能作可調伏者」、「能作證知者」等的果,就是指支分的果。因此「我」作為依怙者、可調伏,以及證知者,都應當合理,能夠成立。

以上中觀師破除了離開蘊的支分,沒有獨自成立的蘊聚,所以蘊聚不是實法。因此無法作為依怙、調伏和證知者。對此對方改變觀點說,因為離開個體的支分,沒有單獨的蘊聚,所以我們所說的「我」,就是指五蘊的個體,也就是那些真實存在的色法、感受等等。這些真實成立的法可以作為依怙者、可調伏者,以及證知者。這樣對方又從原來認定「我」是蘊聚,變成了「我」指蘊的支分。

此亦不然,過已說故。

中觀師破斥:這也不對。前面已經說過這樣承許的過失。

也就是你們所說的「我」一會兒表示蘊聚,一會兒又指代支分諸蘊,這樣對於同一個法隨意轉變定義是不合理的。

下面對於對方承許的「蘊聚是我」,中觀師繼續出過:

復有過失。頌曰:

爾時支聚應名車 以車與我相等故

不僅如此,還有其他過失:如果「蘊聚是我」,或者說支分就是總體,那麼車的支分堆積一處,也應當成為車。因為車和「我」的情況相同的緣故。

[1]云:「汝墮惡見趣,於空行聚中,妄執有有情,智者達非有。如即攬支聚,假想立為車,世俗立有情,應知攬諸蘊。」

就像經論當中所說:「你已經墮在惡見道裡了,在空無自性的積聚中,妄執有真實成立的有情,但是智者們了達這裡根本沒有有情。就像緣著眾多支分的積聚,以分別心假想安立這是一輛車。同樣,在世俗中安立『有情』,應當了知也只是緣著由眾多支分積聚的身心五蘊假立的名稱而已。」

這裡講到在色受想行識這五類法的積聚中,沒有實有的有情。對此,愚者緣著眾多支分的集聚,生起這是真實有情的錯覺。而智者瞭解所謂的總體,只是依於各個支分的積聚而假立。當他見到只是一個個支分,根本得不到一個實有的總體,這時候就會徹底瞭解到,在五蘊的積聚裡面根本沒有實有的有情。

為什麼呢?首先以譬喻說明。人們緣著一些支分的積聚,安立「車」的名稱。實際上在這些零零散散、各不相同的支分裡,根本得不到實有的「車」。因為所謂「總體」只是對這些支分安立的名稱,而「總體」本身,在每個支分上都得不到,因此,所有的支分組合起來,也得不到總體。

「有情」的名稱也一樣。比如對某個身心五蘊的總體,立名為「張三」。實際上在任何支分上都得不到總體的「張三」,或者「有情」。既然在每個支分上都沒有,這些支分聚合起來也同樣沒有總體的「有情」。因此,所謂的「張三」,或者「有情」,只是對於面前的一種身心各項內容匯集一處的現相假立的名稱。除此之外,根本得不到真實成立的「有情」。

由前道理。頌曰:

由於上面的道理,偈頌中說:

經說依止諸蘊立 故唯蘊聚非是我

前面引用的經論當中明確說到:依止諸蘊而假立總體「有情」的名稱。因此,蘊聚不是「我」。

意思就是,「有情」或者「我」,只是依於「蘊」而立的名稱,並不是「蘊」自身成為「有情」,或者說「有情」就是諸蘊。

下面具體解釋:

凡依他法而立者,即非唯所依之支聚,依他立故。

凡是依於他法而安立,就不是所依的支分積聚。依於他法而立的緣故。

意思是說,所依是支分的積聚,能依是安立的總名稱。也就是依於支分積聚而安立總體的名稱。因此「名稱」是依於支分積聚而安立的緣故,所以不能說「名稱」就是支分積聚。雖然這二者有關係,但並不是完全相同。

打比方說,一個人在天黑的時候,見到遠方有呈現出人的形狀的石堆,就誤以為那是一個鬼。這裡所依是石堆,能依是鬼,也就是依於石堆而生起鬼想。其實,這唯一是自己的分別心緣著石堆起了鬼想,在石堆上根本沒有鬼。或者說「鬼」只是依於石堆而安立的法,所以鬼不是石堆。同樣,「我」或者「有情」,只是依於蘊聚而安立的法,所以「我」不是蘊聚。

下面以譬喻說明:

如大種所造。如以大種為因,安立青等大種所造色及眼等根。然彼二法非唯大種積聚。如是以蘊為因安立為我,亦不可說唯是蘊聚。

就好比說「大種所造」。如同以大種為因,安立青色等的大種所造色,以及眼耳等的根。但是這兩個法(青等色法及眼等諸根)不等於是大種的積聚。(也就是說,依於大種積聚而立的法,不等於就是大種積聚。)同樣,依於蘊聚安立為「我」,也不能說「我」唯一是蘊聚。

對方對此譬喻辯駁:

若謂瓶等不決定者。

如果對方說:瓶子等的大種所造法不決定不是大種積聚。

就像依於幾十個人安立為一個班級,「班級」不等於這幾十個人的積聚。但是瓶子等法不是這樣。因為若干的微塵積聚在一起,已經成了渾然一體的瓶子。所以瓶子應當就是這些支分的積聚。

此亦不然,說瓶唯是色等積聚亦不成故。觀察道理與前同故。

中觀師回答:並非如此。你們說「瓶子等法就是色等大種積聚」也不成立的緣故。觀察的道理和前面相同。

你們認為瓶子等法是色等大種凝聚在一起的一個整體,永遠不會分散。其實這只是你們的一種錯覺。因為詳細觀察就會發現,這也只是一個個的微塵,根本不是不可分割、獨一的瓶子。由於我們所說的「瓶子」,是獨一的法,而瓶子上的微塵無量無數,因此,微塵積聚本身並不是一體的瓶子。所謂「瓶子」,只是對這一堆微塵的積聚,在名言中假立一個總體的名稱。依於微塵積聚而安立的緣故,同樣不是微塵積聚本身。

總之,這個世界上大大小小的一切事物,都只是依於支分積聚而作的總體的假立。我們平時無論是起心動念,還是說話做事,都是緣著這個總體的「一」。像是一輛車、一幢樓、一個人、一朵花、一台電腦、一碗飯等等。而且,「支分積聚」是很多的法,而這些「一」,只是第六意識依於支分積聚而安立的總體的概念。因此,這些「一」並非實法,也不是支分積聚本身。

以上破斥了「蘊聚是我」,下面對方以「蘊聚的形狀是我」而做補救:

若謂唯輪等堆聚猶非是車,要輪等具足特殊形狀乃得車名。如是色等之形狀乃是自我。

如果對方說:就好比說,僅僅是輪子、引擎、車椅、油箱等的支分,雜亂無章地堆在一起,也不能稱之為「車」。只有輪子等的支分,組合成特定的形狀,才能得到「車」的名稱。(「具足特殊形狀」是指,輪子等的支分各住其位,井然有序地組成特定「車」的形狀,這樣才是車。)同樣,只有身體中的眼、耳、鼻、舌、手、足、內臟等色法,構成一個特定的「人」的形狀,這樣的法才是「自我」。

中觀師對此破斥:

此亦不然。頌曰:

若謂是形色乃有 汝應唯說色是我

心等諸聚應非我 彼等非有形狀故

彼非有色故。

中觀師說:這也不對。如果你們認為,組合成一種特定的形狀就是「我」。那麼,由於只有色蘊才有形狀,你就應當唯一承許色蘊是我。其餘心王、心所等諸蘊應當不是「我」。因為這些是心法,不具有色法體性的形狀等的緣故。

意思就是,你們的觀點自相矛盾。因為,只有色法才具有形狀和顏色,才能由各個不同的支分組合成一個特定的總體形狀。而心、心所等是內在的心法,它們沒有形狀、顏色。因此,再多的受想行識也絕對不會呈現出三角形、圓形等總體的形狀。按照你們所說,「我」不是雜亂無章的支分的積聚,而是積聚成特有的形狀。這樣一來,只能說色蘊是「我」,其他四種蘊——受想行識都不是「我」。但是你們前面說,五蘊的總聚是「我」。這樣把兩種觀點合集在一起,明顯有自語相違的過失。

以下中觀師繼續放過失:

復有過失。頌曰:

取者取一不應理 業與作者亦應一

「取者」的「我」和「所取」的「蘊聚」成為同一個法不合道理,否則業和造業的作者也應當成為「一體」。

由能取故,名為取者,即是作者。由被取故,名為所取,即是作業。取者謂我,取謂五蘊。若色等聚即是我者,作者與業,亦應成一。此非汝許,以大種與所造色,瓶與陶師,皆應一故。

由於能取的緣故,名為「取者」,也就是「作者」。由於被取的緣故,叫做「所取」,也就是所作的「業」。其中「取者」就是「我」,「所取」的法就是五蘊。如果色等蘊聚就是「我」,那麼「作者」和所作的「業」,也應當成為同一個法。但是你們並不承許這一點。否則大種和大種所造的色法,以及瓶子和造瓶子的陶師等,都應當成為同一個法了。

這裡中觀師以匯集相違應成因破斥對方。對方一方面承許「我」能取五蘊,所以「我」是能取或者作者,「五蘊」是所取或者所作的業。另一方面認為蘊聚是「我」。把這兩種觀點匯集在一起,就成了:能取和所取成為同一法,作者和業也成為無別的一體。這樣就應當承許,裁縫和他製作的衣服是一體,或者廚師和他所做的飯菜是一體,或者陶師和他所做的陶器成為一體。但事實並非如此。因為我們明明見到作者和所作的業是兩種不同的法。

要知道,對方只要承許「我」是實法,就絕對無法避開這種矛盾。因為實法只能固定地持有一種體性,不可能兼具兩種不同的性質。如果「我」持有因位作者的體性,就絕對不可能成為所作的業。否則就有作者和所作的業成為一體的過失。如果承許「我」是假立,那麼對於因位造作時的五蘊,假立為作者的「我」,對於果位顯現業報的五蘊,假立為受者的「我」,這樣就不會有過失。

論云:「若薪即是火,作者業則一。」又云:「以薪與火理,說我與所取,及說瓶衣等,一切皆如是。」如不許火薪為一,亦不應計我與所取為一也。

如同《中論》所說:「如果薪柴就是火,那麼作者和所作的業就成了一體。」論中又說:「通過薪柴和火的道理,同樣可以說,能取的『我』和所取的五蘊,以及陶師和瓶子,裁縫和衣服等,這一切法都是如此。」就像不承許火和薪柴是一體,同樣也不應當計執能取的「我」和所取的五蘊是一體。

就好比以木柴為因燃起了火。其中木柴是作者,火是木柴所作的業,或者說是木柴造成的果相。我們知道,在現相上,木柴不是火,因為因和果絕對不是同一個法。同樣,能作和所作也絕對不是一體。但是你們卻說,「我」是獨一的,並且就是蘊聚。那麼「我」既是作者,又成為所作的業,這樣就有作者和所作業成為一體的過失。

 

思考題:

1為什麼佛經說的「唯見此五取蘊」,是破離蘊之我?

2如何理解「五蘊的積聚是我」?請以譬喻說明。

3如何理解「五蘊的積聚不是我」?請以教理分析。

4解釋對方所補救的「五蘊的個體是我」,並指出其不合理之處。

5「經說依止諸蘊立,故唯蘊聚非是我。」

1為什麼五蘊的積聚裡沒有實有的有情?請結合車的譬喻闡述。

2為什麼「凡依他法而立者,即非唯所依之支聚」?

3「大種所造」的譬喻說明了什麼?對方為什麼認為「瓶等不決定」?對此應如何破斥?

6解釋「蘊聚的形狀是我」,並對此做破析。

7「取者取一不應理,業與作者亦應一。」

1「取者」、「取」分別指什麼?請具體解釋。

2中觀師怎麼給對方出「業與作者亦應一」的過失?

3為什麼「不許火薪為一」,就「不應計我與所取為一」?

 



[1]此二偈頌出自《阿毗達磨俱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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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4 上午 03:3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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