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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中論自釋04 益西彭措堪布 講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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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中論自釋04 益西彭措堪布 講授

 

 

第四課

復有過失。頌曰:

此生無作亦非理

生作用之作者謂芽,彼芽尚在未來故非有。彼所依既非有,此能依亦必非有。生既非有,如何能與滅同時耶?故說作用同時不應道理。

對方說,因果雖不能同時,但滅和生的作用可以同時。這裡我們以作用與作者互相觀待來做遮破。也就是說,生稱為「作用」,具生作用的芽稱為「作者」。生的作用離開作者的芽不可能成立,因為作者和作用是互相觀待的。觀待生起了作用,才能安立是作者,觀待作者,才說是它的作用,所以生的作用是能依,作者芽是所依。現在位芽趨向生,說明屬於未來法,還不存在,既然沒有所依作者的芽,哪裡有能依的作用——生呢?生既然沒有,怎麼能說與滅同時呢?所以,「生和滅的作用同時」是不合理的。

這是按實事宗所承許的那樣,因果是實法,那麼這上面生滅的作用必定不會脫開作者本身而單獨存在。前面我們說過,所謂「因正滅」,說明因是現在位,還存在,所謂「果正生」,說明果是未來法,現在沒有。既然沒有果,那麼生的作用無所依託,也就不可能有了。所以說「生滅作用同時」不合理。

《中論》云:「若有未生法,說言有生者,此法若無有,云何能有生。」若說芽等未生法於生前先有乃可生者,然於生前不能安立少法為有,以未生故。若生作用所依之法,於生前非有,云何能有生也?

再引《中論》為證,也說明同樣的道理:如果說芽等還沒生的法,在生之前就已經存在了,可以說有它上面的生,然而在生之前不能安立果法存在,因為果法還沒出生。既然生這個作用所依的果,在生之前是沒有的,又怎麼會有它上面發生的作用——生呢?

此字指法差別,法字第七囀聲。無有亦是法差別,云何與生相連。謂若無此法,云何能生,應全不生也。

這是對《中論》中「此法若無有,云何能有生。」一句做的解釋,前面是消文,其中「此」指法的差別,「法」是所依的意思,此處指作者芽(第七囀聲:梵語名詞、代名詞及形容詞分為性、數、格三門。其中,格有體、業、具、為、從、屬、依、呼八種格,稱為八囀聲。其中第七曰所依聲,又曰所於聲,梵名珊你陀那囉梯,此為於格,乃表示物之所依,及物之所對之詞也。)「無有」也是指法差別,「云何」連「生」。意思是說,如果不存在所依的芽,怎麼會有能依的生呢?應該沒有生。

若謂《稻稈經》云:「如秤低昂之理,若何剎那種子謝滅,即彼剎那有芽生起。」豈非以秤為喻耶?

這裡對方為了辯護自方,引用《稻稈經》說,就像一桿秤左低、右昂同時發生,與這個道理相同,在哪一剎那種子壞滅,就在那一剎那有芽生起。這不也是以秤的低昂來比喻種滅芽生嗎?比喻裡明顯說到秤一頭低、一頭昂同時發生,而不是異時發生。既然經中以秤的低昂來作比喻,由此完全可以證明種滅和芽生是同時發生的。

曰:雖舉是喻,然非說他生,亦非說自相生,是為顯示同時緣起,

雖然《稻稈經》舉出這個比喻,但要知道經中並沒說是他生,也沒說是自相生,而是為了顯示同時的假立緣起。

意思是說,你沒有正確理解比喻所要表達的意義,比喻裡說的不是他生,因為秤的兩端一頭低、一頭昂沒有以此生彼的意思。也不是說自相生,因為秤的低昂不是指以這個實法生那個實法。只是顯示同時緣起,也就是秤的一頭低、一頭昂是同時發生的,以它來比喻種滅和芽生也是一時緣起。

換句話說,由於你們所許的是他生,或者自相生,也就是承許種和芽都是實法。那麼,前剎那是種子,後剎那是芽。種子正趨於滅是現在位,芽還沒生是未來位。由於是實法,種子的滅決定依於種子而存在,芽的生決定依於芽而存在,不可能脫開事物本身單獨存在。以這個道理來看,如果你說生滅同時,那必然是不合理的。因為就第一剎那觀察,只有種子,沒有芽,也就沒有芽的生,怎麼能說生滅同時呢?或者就第二剎那來看,只有芽,沒有種子,也就沒有種子的滅,所以生滅永遠不可能同時。從這個意義上看,用秤兩頭低昂的比喻就不合理。

然而如果是如幻的緣起,種子和芽都是虛妄不實的法,對此可以假立同時緣起。具體來說,第一剎那是種子,第二剎那是芽,兩者非同時存在,所以不是他生。兩者都是虛法,不是實法,所以不是自相生。然而就在這一剎那,種子滅的同時芽就生了,種滅和芽生是一回事。也就是說,種子第一剎那存在,第二剎那就沒有了,滅了,在第二剎那滅的同時芽出現,也就是芽生了,這就是在同一剎那假立的種滅芽生。所以說可以對如幻的事假立「生滅同時」。

無諸分別,如幻事故。

所以不要去分別是「種滅芽生」還是「種芽同時」,其實種子和芽都同樣如同幻事,虛妄不實。

如云:「種若滅不滅,芽生均非有,故佛說法生,一切如幻事。」

無論種子滅還是不滅,根本就沒有一個真實的芽出生,因此佛說諸法的生是怎樣的情形呢?一切都如同幻事一般。

其實,諸法的生,跟幻師念咒加持石塊而現出影像是一樣的,只是在因緣聚合時忽而顯現出一個幻相,對此假名為生,再沒有別的涵義。而所謂有自相的生,有自性存在的法,是根本不可能的。

有作是說:若種與芽非同時有,無他性故他生非理,若同時有即有他性故有他生。如眼識與俱有受等,如眼色等與受等俱有,唯是同時乃生眼識。如是眼等與心,亦唯同時者,乃是受等之緣。

對方再作補救說,如果種和芽不是同時有,有種的時候無芽,有芽的時候種子已經沒了,無法成立是他性的緣故,說他生不合理。但如果因和果同時存在,就能成立他性,也因此可以有他生。比如眼識與同時存在的受等心所(心所依心王而起),又比如眼根、色法等與受等心所同時有,這唯是同時的法,而生起眼識的,同樣,這也唯一是眼根等和心同時才是受等的因緣。

他舉出既同時存在,又有相生關係的反例。譬如生眼識,就是眼根等、受心所等,與眼識同時存在,既是同時有,又是由眼根等生眼識。同理,現在的受等與根、心同時存在,而且受是由根境識三和合而生,所以因果可以同時,因此承許他生。

其實這只是他沒有細緻觀察而產生的錯誤認識而已,同一剎那的眼根等並不是同一剎那眼識的能生因。

此定非有。頌曰:

眼識若離同時因 眼等想等而是他

已有重生有何用 若謂無彼過已說

我們說這也是不成立的。

如果離開眼識同時存在的眼等、想等因緣,與眼識成為他性,這樣由於在因位眼識已經有了,再次出生,有什麼用呢?如果為避免此過而認為此時沒有眼識,那麼由於前後剎那的法不成為「他」,有不成他生的過失。這一點前面已經說過了。

若許眼等想等諸同時法,是現在眼識之緣者,此已有眼識待彼眼等雖成他性,然已有者重生全無少用,故生非有。

如果承許眼根等,想心所等,這些與眼識同時的法,是出生現在位眼識的因緣,也就是說,現在位因緣存在的時候,已經有了果法眼識。這個眼識觀待於眼根等雖然成為他性,但由於它已經有了,還要重複生它,那麼所謂的因緣就沒起到任何作用,因為沒有出生任何新的法。所以這樣的生是不成立的,當然他生更不可能成立。

若欲避無所生之過,不許彼已有者,則眼識非有故,眼識非他。此過已說。

如果為了避免沒有生出新法的過失,而不承許在因位已經有果,那麼此時眼識沒有的緣故,也就不成為他性。因為一定要有兩個事物,才能叫「他」,有因的時候沒有果,就不能叫做「他」。這些道理前面已經闡述完畢。

以是計他生者,縱使有他則生非有,以無生故,二者俱無。縱使有生,則他非有以無他故二者亦無。故一切種無有他義,他義空故唯留他名。是故此執不應道理。

這裡是對上面的總結。如果認為萬法是他生,那麼縱然有他性,但不可能有生,因為所謂的他性,必須要同時存在因果二法,而在有因的時候已經有果了,無法成立「生」的意義,就不能成立他生。縱使能成立生,但由於因滅了才能生果,因果不能同時存在,因此以同時的二法來安立的他性就無法成立,以無「他」的緣故,他生也不成立。所以這就立於兩難之地——要想承許他生,要麼保住「他」,成了因果同時,而無法成立「生」義;要麼保住「生」,成了因滅果生,而無法成立「他」義。總而言之,「他」和「生」是矛盾的,所以一切情況下都沒有他生。既然沒有意義,那麼所謂的他生只不過是口頭上的一種說法,所以這樣計執他生是沒有道理的,應該捨棄。

今明因果中無觀待因義。

以下要闡明的是,如果承許他性,那麼在因果當中,就沒有觀待於果的因的涵義。

按理來說,因果是互相觀待的,觀待生了某果才稱之為因,觀待由因所生才稱之為果。不能離開果獨自稱為因,就像不能離開子而獨自稱為母;而且,也不能離開因而獨自稱為果,就像不能離開母而獨自稱為子。然而如果承許是他生,因有其自性,果有其自性,就不成為觀待,因為無論果是有性、無性、亦有亦無性、非有非無性,都不是觀待因而生的,如此一來,因也不具有觀待義了。

頌曰:

生他所生能生因 為生有無二俱非

有何用生無何益 二俱俱非均無用

生起他性果的能生因,所生的是有性的法?還是無性的法?或者是有無二俱的法?還是有無俱非的法?只有四種情況。如果說果是「有」的自性,已經有了,還生什麼?如果說果是「無」的自性,如石女兒一樣,生又能起到什麼作用?如果說果是「亦有亦無」的自性,而這樣的法是不存在的,如何由因來生?如果說果是「非有非無」的自性,這也是不存在的法,因又如何來生它呢?因此,凡是承許果在這四性當中,都不觀待因而生,也因此沒有因的涵義。

且能生因,生已有之所生者,決定非有。前云:「生已復生亦非理。」等已出過故,諸緣於彼全無少用。

如果認為果是「有」的自性,能生因生的是已經有的果,這是決定不可能的。就像前面破自生時所講的那樣:已經生了再重複生,是不合理的……諸如此類出了很多無義生、無窮生等的過失。既然果已經有了,那麼眾因緣對它就沒起任何作用。

打比方說,田地裡本來沒有莊稼,農民依靠耕耘等的勞作得到新的果實,這才有意義。假如果實在因位已經有了,那麼農民做耕耘等的事沒起任何作用,那不是徒勞嗎?同樣果已經有了,無論怎樣積聚因緣,也不會出生新的事物。這樣因緣就沒起到任何作用。

若謂所生非有者,彼諸能生亦復何益?彼如兔角畢竟無故。

如果認為果是「無」的自性,也就是住在「無」的體性當中,永遠是無,那麼能生的眾因緣對它能起到什麼作用呢?因為它像兔角一樣,是畢竟無的法,再積聚多少因緣也不可能轉變它「無」的自性,也就是不會有任何果可得。或者說它本來就是無性的法,哪裡需要因緣來生它呢?

《四百論》云:「若許已有果,及計尚無果,柱等莊飾屋,此義應非有。」

《四百論》中說,如果承許果已經有了,住於有的自性中,或者承許果無有,住於無的自性中,無論是哪種情況,像嚴飾柱子、懸掛壁畫等以種種方式來裝飾房屋,都沒有任何意義。因為若是已有則不必要做什麼,若是沒有再怎麼做也不會有所獲得。

《中論》云:「若果定有性,因為何所生,若果定無性,因為何所生。

《中論》也說,如果果是決定的「有」性,則果法已經成立,以因又生了什麼呢?如果果是決定的「無」性,因又能產生什麼呢?什麼也不會產生。

這裡的「定有」,就是固定的住於有的自性中;「定無」,就是固定的住於無的自性中。所謂「自性」,就是它不依賴任何因緣而獨自成立,無需觀待因緣而生,因為自性和觀待是相違的。既然已經本自住於有性或無性之中,哪裡需要觀待因緣而生呢?

因不生果者,則無有因相,若無有因相,誰能有是果。」

倒著推也一樣,既然因沒有出生果法,也就沒有因的法相,如果因的體相沒有,又怎麼能有果呢?

在他的執著中,一方面承許由因生果,一方面承許因果有自性,但這兩個是相違的。承許有自性就是不觀待因,既然不觀待因,那麼因就不成為因,如此一來,又怎麼會有由它所生的果呢?這些都無法成立。

若二俱者,因有何用,俱犯上說二過故。二俱法即是二相,二相所有者二俱即有。

如果認為果是「二俱」的自性——亦有亦無,這樣,要因有什麼用呢?會同時犯下上面所說的兩類過失。所謂的「亦有亦無」,就是在同一個法上,既有有的自相,又有無的自相,是個雙重身分的法。由於它是有性,那麼凡是承許果是有性的過失都有,同時又是無性,這樣凡是承許果是無性的過失也有,就是俱犯上面所說的兩類過失。

由有無性於同時一法上亦定非有,故彼性之法非有,彼非有故,諸能生緣於彼何用。

或者從它的體性來看,所謂的亦有亦無,就是承許同一個法上存在「有」和「無」兩種性質,但這決定不成立。因為承許的是實法,是有自性的,而且「有」和「無」的體性完全相違,這樣如果承許它是有性,它就住持有的自性,不可能同時又轉成無性;如果承許它是無性,那就住在無性中,絕不可能轉成有。所以說有無二者同在一個本體上無法成立,就如同在同一處明暗不能共存一樣。

既然「有無二俱」不成立,也就不存在這種體性的法,這樣,能生的眾因緣對這個不存在的法能起什麼作用呢?怎麼可能生出一個子虛烏有的法呢?所以「有無二俱」以無有的緣故不觀待因。

《中論》云:「有無二事共,云何是涅槃,是二不同處,如明暗不俱。」

《中論》也說,有無二者兼具的法,怎麼會是涅槃呢?因為有與無是直接相違的法,兩者不可能共處於一法之中,就像光明與黑暗不能並存一樣。

又云:「作者定不定,不能作二業,有無相違故,一處則無二。」

「定不定」是指既是作者也是非作者,「二業」是指既是決定又是不決定的業。也就是說,定不定二俱的作者不能作定不定二俱的業,因為有與無相違,在一處二者不可能並存。

若謂俱離二邊,其果非有非無,彼俱離二邊之果,緣有何用?以俱離有無二性之果定非有故。亦有亦無既非有,則云非有非無而遮有無,亦無少許別法。若有無俱非有,則亦無非有非無也。

如果認為果遠離了有、無二邊,是「非有非無」的自性,對於這樣非有非無的果,能生因又有什麼作用呢?因為非有非無的果決定是沒有的。為什麼呢?亦有亦無是沒有的,而非有就是遮「有」而成為「無」,非無就是遮「無」而成為「有」,實際上「非有非無」就是「亦有亦無」,這兩者沒什麼差別。既然有無二俱不存在,那麼非有非無的法也不會有。

《中論》云:「分別非有無,如是名涅槃,若有無成者,非有非無成。」

《中論》也說,如果認為「非有非無」的法是涅槃也是不合理的,因為如果有和無二者成立,則遮破有和無的「非有非無」也成立,但有、無二者不成立,所以非有非無也無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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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4 上午 09: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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