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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中論自釋02 益西彭措堪布 講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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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中論自釋02 益西彭措堪布 講授

 

第二課

復有過失。頌曰:

若汝種芽許非異 芽應如種不可取

或一性故種如芽 種亦可取不應許

如於芽位種子體性不可取,則芽體性亦應不可取,以離種子無異性故,如種子性。

進一步說,如果承許種芽一體,那麼我們就反破:就像在芽位,種子的體性一點也取不到那樣,芽的體性也應當取不到。因為種芽是一性,沒有差別。意思是說,由於在芽位取不到任何種子性,而種子性就是芽性,也應該在芽上取不到任何芽性。

或如芽可取,種亦應可取,以離芽等無異性故,如芽性。

或者反過來說,就像在芽上可以取到芽性那樣,也應當在芽上能取到種子性,因為種芽是一體的緣故。但這些明顯與事實相違。

欲離上說之過,故不應許種芽無異。

已經有了這麼多的妨難,要想避免這所有的過失,就必須要放棄種芽一體的觀點。因此不應該承許種子和芽沒有差別,而應當承許種芽是不同的法。

自命通達真實而計執自生之邪宗已破,今顯未學邪宗之世間名言中,計有自生亦不應理。

外道自命為已經通達了諸法真實性,一直執著萬法應該是自生,對於如此的邪宗已破斥完,現在是要顯示在沒有學習邪宗的世間名言當中,如果認為有自生也是不合理的。

頌曰:

因滅猶見異果故 世亦不許彼是一

當因滅的時候,能見到出現了與因不同的果,所以在世間當中也不承許因和果是一體。

意思是說,世間沒有學外道邪宗的人,都不會認為種子和芽是一個法。為什麼呢?因為當因滅了的時候,能看到與他不同的法出現。如果承許是一,由於他們是同一個事物,那麼因滅了就不應該有果。

種子因已滅,猶有芽果可見,故世間亦未見種芽無異。若是一者,因不見時,果亦應不可見,然實可見,故彼等非全無異也。

如果種子和芽是同一個法,那麼,當種子滅了就應該沒有什麼了,因為種子滅了就等於是芽滅了,但是種子這個因滅了之後還見到有芽——新的果出來了,所以在世間眼識等的面前,也根本見不到種芽是一體的。如果種和芽是同一體性,那麼當見不到因的時候,就應當也見不到果,然而因滅的時候確實見到有果出來,這就說明因滅的時候果是生的,也就不能說他們是「一」。

由此自生於真俗二品,皆違正理。頌曰:

故計諸法從自生 真實世間俱非理

故阿遮利耶未加簡別,直云非自生而破之。有簡別云:「諸法勝義非自生,有故,如有情。」所加勝義簡別誠為無用。

由以上的逐步分析,可以得出結論,所謂諸法從自己生,無論是在勝義還是世俗之中,都違背於正理。

我們可以明顯的看到,像種子生芽,是生出一個與自身不同的法,而絕不會是相同的。在世間任何萬物上,無論是有情法的生,還是無情法的生,都是生出新的事物,而不是生出自己來,所以自生在世俗之中不成立,在勝義之中就更不可能成立,也就是無論是真實還是世間,自生都不合理。

所以阿闍黎龍樹菩薩不加簡別,直接就說「沒有自生」而破除了自生。有的人簡別說:「諸法勝義非自生,有故,如有情」,他這樣加上勝義簡別來立量,是沒有必要的。

計自生復有餘過失。頌曰:

若計自生能所生 業與作者皆應一

非一故勿許自生 以犯廣說諸過故

計執自生還有其他的過失。那就是:如果認為諸法是自生,那麼能生和所生就成了一,業和作者也成了一。

如果承許自生,那麼因和果就成了一個法,也就成了能生和所生是一個了。既然這樣,那麼米就成了飯,因為米是能生,飯是所生;或者說柴就成了火,因為柴是所燃(「能生」),火是能燃(「所生」);還有母就成了子,因為母是能生,子是所生;而且,業就成了作者,因為作者是能作,業是所作……總而言之,一切因果都必須要混為一體了。但實際上這肯定是要分開來的,正因為能生和所生不同,才安立前者是能生,後者是所生;因為能作和所作不同,才能安立此法是能作,彼法是所作。

意思是說,如果承許是自生,那麼所有的因和果就成一個了。以因果非一的緣故,不能承許自生,否則會犯下廣說的各種過失。

《中論》云:「因果是一者,是事終不然,若因果是一,生及所生一。」

在《中論》中也說,因法與果法為一體的情況,是絕對沒有的,如果因與果是一體,那麼能生和所生就成為一體了。

一性非有,父子、眼與眼識皆應一故。

然而因果同一體性是不成立的。因為若是成立,則父與子就成了一體,眼與眼識也成了一體。

如果說因果是一體,由於是以父親的種子生出兒子的,那麼父和子就成一個了;或者說眼根就成了眼識,因為是以眼根為因而生眼識的;還可以說西瓜子就成西瓜了……會有諸如此類極大的混亂。而事實上因和果的相是根本不同的,這樣才能安立一個是能生,一個是所生。

《中論》云:「若燃是可燃,作作者則一。」

再出過失,如果能燃的火就是所燃的木柴,那麼作業與作者就成為一體了。

意思是說,以木柴作因,再加上其他的助緣,就出了火。但是木柴不是火,如果木柴是火,那麼所有的木柴就全部成了火,但是我們可以看到山上的那些樹明明不是火。

這是舉一個例子,以此推到一切因果上面,就會有作業和作者成了一體的過失。譬如說,車是由司機開的,司機是作者,他所作的作業就是車在運行,如果說因等於果,那麼司機就成車的運行了,但這是不合理的。

以是若怖所說眾過,欲求無倒通達二諦,不應許諸法自生也。

這裡是總結,如果你害怕遭到這樣無量無邊的過失,想要無顛倒的通達世俗、勝義二諦的真相,就不應該承許諸法自生,否則就免不了有那麼多的過失。

諸法決定不自生,故自生宗非理。然云:「豈從他?」則不應理。

諸法決定不是從自己生的,所以自生宗不合理。那麼有人就會說,諸法一定是由其他的因而生。然而此論中說:「豈從他?」哪裡是從他法而生呢?意思就是破他生不合理。

以諸經說,從他四緣,所謂因緣、所緣緣、無間緣、增上緣而生諸法,雖非所欲,亦須許他生也。

在這裡對方引用經教,來證明諸法是他生的。對方說:因為諸經裡面講到,是從其他的四種緣,所謂的因緣、所緣緣、等無間緣、增上緣而出生諸法的,雖然你不願意接受,但也不得不承許他生,因為這是佛說的。

有說:因緣是五因性除能作因;凡所緣事即所緣緣,謂六識所緣一切法皆所緣緣;除入無餘依涅槃心,其餘一切心心所法皆無間緣;能作因即增上緣。

有人說,所謂的四種緣指的是:

首先,凡是所緣取的事物,都稱為「所緣緣」,像六識所緣的一切法都是所緣緣。也就是說,要以此所緣境為因,才會生起對其了別的識,若無此所緣境,決定不會生起對這一境了別的識,就是指要以所緣境相作為生起識的一分因緣。

「等無間緣」指的是前剎那心,它包括了入無餘依涅槃的一念心之外的一切心王與心所。意思是說,由於入無餘依涅槃之後就不再起心念,所以入無餘依涅槃的那一念心不成為產生後後心識的因,此前,凡是在有心識狀態的相續過程中,任何一念的心王和心所,都是其後一念心的等無間緣。也就是說,這中間不間隔別的念頭,前一念心成為生起後一念心的一個因緣,因為若是沒有前一念心,就不會有後一念心。

而能夠促使這個果法產生的因就叫「增上緣」。

除了這三類特殊的緣之外,其他一切緣都包含在「因緣」裡。

有說:「能生者謂因。」依此體相,若此法是種子性能生彼法,此法即彼法之因緣。如年老人依杖乃起,正生心心所法要依如杖之所緣乃生彼法即所緣緣,是正生法之所依也。因滅無間即果之無間緣,如種滅無間為芽之等無間緣。若有此法彼法乃生,此法即彼法之增上緣。

對於這四種緣再作解釋:

「能生果的因素,稱之為因。」按這種體相來說,如果這個法是種子性,能夠生起彼果法,那麼這一法就是彼果法的「因緣」。

如同老人需要依於手杖才能站起來那樣,心王和心所要依靠猶如手杖般的所緣才能生起,這個所緣就叫做「所緣緣」,他是生起果法的所依,也就是說,必須緣著這個境才能生起識,不可能憑空生。就像老人要拄著拐杖才能起來,不依拐杖就起不來。同樣,沒有對境這個緣,識也不可能單獨現起。

當因滅時,不間隔一剎那,立即就出現果,所以前面無間的因,就成為果的「等無間緣」。就像前位的種子一滅,就出現後位的芽,這個前一剎那的種子就成為生芽的等無間緣。

如果有了此法,才生起彼法,那麼此法就是彼法的「增上緣」,也就是能促進果法產生的助緣。

又有餘緣,若俱生,若後生等,皆此中攝。由大自在天等非是緣故,當知更無第五緣。

上面說的四種緣攝盡了一切的緣,要說有其他的緣,或者是同時生的法,或者是後面生的法等等,這一切都可以歸屬在這四種緣當中。而像世間邪宗所承許的自在天等是萬物之因,這只是邪因,是人們臆想的產物,在現實之中並不存在。因此要知道除四緣外,再沒有第五種緣。

此他生義不能成立,違教理故。今說違理過。

在這裡自宗說:所謂的「他生」,是無法成立的,以它違背於聖教和正理的緣故。以下主要宣說違背正理的過失。

我們在破他生之前,首先要清楚他生的涵義。所謂的「他」,是指同時存在的兩個不同體性的法。所謂的「生」, 是借助因果來安立的,而在這裡要討論的是實有生,也就是由實法生實法。譬如說由ABA是實法,持有他自身的體性,B也是實法,持有他自身的體性,然後由A生出B,這就是他生。

頌曰:

若謂依他有他生 火焰亦應生黑暗

以是他故。然此非可見事,故此非有。

如果認為依於其他體性的法,而生出這個法來,那麼火焰也應該能生出黑暗了。

因為同樣是「他」的緣故。然而,火焰生黑暗等不是事實,從未見到過,因此決定沒有他生。

這裡中觀應成派以「是非根據相同應成因」來破斥對方:既然是他體的A能生B,那就成了火焰能生黑暗。為什麼呢?同樣是他性的緣故。

如《中論》云:「因果是異者,是事亦不然,若因果是異,因則同非因。」

《中論》中說,因和果既然是兩個體性不同的他法,還認為由因能生果,這是不可能的,如果因和果是他體的法,那麼因與非因也就完全相同了。

復有過失,頌曰:

又應一切生一切

應從一切是因非因,生一切是果非果之法。

進一步再把過失擴大到極點:若是他生,那就成一切生一切了。意思是說,任何一個法都能生一個自身之外的所有的法,這就叫「一切生一切」。

再詳細一點說,對於「一切是因非因,生一切是果非果」,我們來做四項觀察,因上有「是因」、「非因」,果上有「是果」、「非果」。而在這四者當中,只存在「是因」生「是果」,不會有其他的因果關係。然而現在卻成了「非因」也能生「是果」,「是因」也能生「非果」了。總而言之,任何一個法都能生出自身之外的一切是果、非果的法。

何以故?頌曰:

諸非能生他性同

為什麼會有這種過失呢?就是因為承許他生。意思是說,因為所有一切「非能生」稱之為「非因」的法,與稱之為「因」的能生之法,在他性上是一樣的。

如能生之稻種,是自果稻芽之他性。諸非能生之火、炭、麥種等,亦是他性。稻芽既從他性之稻種而生,亦應從火炭、麥種等而生。

這裡分兩方面來看,首先說的是,就如同因能生果般,非因也能生果。

能生的稻種,與它所生的果——稻芽,是他性的法,而其他不是能生的,諸如火、炭、麥種,以及石頭、木頭、泥巴、電燈等等,也都是一樣的他性。稻芽既然可以從他性的稻種中出生,那也應該能從火、炭、麥種等他性的一切法中出生,根據相同的緣故。

又如稻芽既從他稻種而生,則瓶衣等法亦應從彼生,然無是事。

其次,從另外的角度說,既然一個法能生他性的果,那也就應當能生一切他性的非果。

既然從他性的稻種能生出稻芽來,那麼同樣從他性的稻種也應該能生出瓶子、衣服等法,但這種事是沒有的。

在以上的分析中,最重要的是要理解所謂的「他性」是什麼,那就是——因和果是兩個實法的「他」。例如,一邊是種,一邊是芽,種和芽這二法都已經成就各自自身的體性了,所以他們之間就像柱子和瓶子,東山和西山,高山和河流等等,是毫無關係的兩個法。既然你說從這個他性的種子能生出他性的芽,那我們就說,這樣一切他性的兩法,就都可以互相產生了。

從這裡要明白,一切緣起法都是無實的,不能承許是實有。所謂的「實」,就是有自性。而在這裡所說的實有「他性」,就是指兩個法都已經存在了,就像我的左手和右手那樣。當左手有的時候,右手也有了,如果說他性的因能生他性的果,那麼就可以說,我的左手能生右手;進一步還可以說,以左手能生柱子、生瓶子、生碗、生書,因為手和柱子,手和瓶子,手和碗等在他性上都是平等的;這樣推下來,一切就可以生一切了,因為一切法在他性上沒有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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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3 上午 05:5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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