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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中論自釋17 益西彭措堪布 講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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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中論自釋17 益西彭措堪布 講授

 

第十七課

以下中觀師繼續破斥唯識宗承許的實有依他起識:

頌曰:

縱許成立有自證 憶彼之念亦非理

他故如未知身生 此因亦破諸差別

中觀師說:縱然你們承許有自證,但是,以能回憶此自證識的「憶念」來成立自證也是不合理的。因為自證識是實法,憶念識也是實法,二者是他性的。就像他體的兩個相續,一者不了知(沒領受)另一者先前的心和境,就不可能生起對另一者先前心和境的憶念一樣。以這個道理,也可以破除唯識師安立的其餘各種差別。

縱許內識能了自體及境,然說念心能念彼等亦不應理,以許念心是離領受境心之他性故。如慈氏識之自證與領受境,近密之識先未領受即不能念。如是自身後時所生識,亦應不念未曾領受之心境,以是他故,如不知者身中之識。

縱然承許內識能夠同時明了自體以及境相,然而說後來的憶念心能夠憶念先前的境相和心識也不合理。因為承許憶念心是離開先前領受境相的心識之外的他性法。比如,慈氏的心和近密的心是他性,對於慈氏心識的自證和領受的境相,近密的心識先前沒有領受,所以不能憶念慈氏先前的自證和領受的境。同樣,自相續後面生起的識,也應當無法憶念它從未領受過的先前的心和境,因為是他性的緣故。就像無法了知他者心識的他相續之識那樣。

意思是說,如果承許先前的領受識和後面的憶念識是他性,也就是它們各自持有自己的體性,互不觀待。就像張三和李四的識一樣,別別無關。我們知道,張三無法憶念李四曾經領受的境和當時的心,因為只有自己才能憶念自己心上發生的事,其他人由於根本沒有領受過那樣的境和心,就不可能出生憶念。像這樣,先前的識和後面的識也是別別無關,那麼,由於後面的識沒有領受過先前的境和心,就無法憶念先前識領受的境和心。

下面唯識師回

若作是念:一相續所攝者,是因果法故,可有念者。

如果對方這樣想:前識和後識是同一相續所攝的因果法,所以,應當可以由先前的領受出生後來的憶念。

意思是說,一般他性兩個識,如果說其中一者能夠憶念另一者發生的事,這當然不成立。但是,這裡的前識和後識是特殊的他性,屬於同一相續所攝,因此可以成立後識憶念前識的領受。

以下中觀師破除唯識師的回

此亦非有,何以故?曰:「此因亦破諸差別。」以此「是他故」之因,亦能破除一相續所攝,及是因果法等一切差別。謂領受心後所生之念心剎那,以是他故,如他相續之心,應與能領受之心,非一相續所攝,非因果法。故可以此「是他故」之因,廣破一切也。

中觀師說:即便像你所說,前識和後識是同一相續所攝。但是,只要承許識是實法,就絕對不成立憶念。為什麼呢?就像頌文所說:「此因亦破諸差別。」意思是說,以「是他性故」這一個因,就能破除諸如「屬於同一相續所攝」,「二者是因果法」等一切的差別安立。具體來說,在先前的領受心之後生起的一剎那憶念心,由於和前面的領受心是別別他性的緣故,就像他相續所攝的心識那樣,後面的心應當和先前能領受的心,不是同一相續所攝,也不成為因果。

為什麼呢?其實,只要你承許前識和後識是實法,就成了別別無關的他性,根本沒有特殊他性和一般他性的差別。既然是他性,就像張三和李四的心一樣,是別別無關的兩法。其實就成了兩種心,不是同一相續所攝。同樣,既然是他性,二者都是獨自成立的體性,互不觀待。這樣一來,即便沒有前識,後識也能獨自成立。而不是有了前面的領受識,才能生起後面的憶念識。所以二者也不成立因果關係。

總之,以「是他故」這一條理由,能夠廣破一切的差別安立。

問曰:若依汝宗當如何許耶?

唯識師問:如果依照你們中觀宗,現在能夠憶念先前發生的事,這一點應當怎麼承許呢?

答曰:

由離能領受境識 此他性念非我許

故能憶念是我見 此復是依世言說

中觀師回答:由於我們不承許離開先前能夠領受境的心識,另有一種他性獨立自成的憶念心,二者不是他性的緣故,後來能夠憶念先前我見到了某種境等等。這是在不觀察的情況下,隨順世間說有憶念。

若離能領受境之心,別無他性之念心,如前已說。由無他性之念故,其能領受心之所領受者,非後念心不能領受。故念心亦有境。能領受心之所知者,後念心非不能了知。故可念云,是我見也。

離開能領受境相的心,絕對沒有獨自成立的他性的憶念心,就像前面講的那樣。由於沒有他性憶念心的緣故,先前的心所領受的境相,並非後念心不能領受。因此,後來憶念的心也有境相。先前能領受的心,當時所了知的事,後來憶念的心並非不能了知。也就是以緣起的力量,後來的心能夠了知先前發生的事。因此後面心裡會想:「我當時見到了某種境相。」

所謂「他性」,是指同時存在的兩個實法,二者別別無關,就像東山和西山。這就不可能建立因果關係。正是由於前後的心識不是他性,二者都沒有自性, 並且觀待先前的領受心,能夠出生後來的憶念心,所以,前後的心識能夠成立因果關係。換句話說,由於前後的心識都沒有自性,所以先前心識領受的境相,後來能夠現起憶念,能夠了知。其實這就是不可思議的緣起。

此復是依世間言說,非是觀察所得,以虛妄義,是世間言說故。

這一切也只是依於世間名言的說法,不是觀察所得。然而這只是虛妄義,是一種世間言說的緣故。

意思就是,只要一觀察,無論是前面領受境的識,還是後面憶念的識都了不可得,無可言說。只是在不觀察的情況下,依世間名言建立緣起律,會說「以前面的領受為因,後面能生起憶念,知道當時曾領受的境」等等。

下面中觀師進一步說:

如是頌曰:

是故自證且非有 汝依他起由何知

作者作業作非一 故彼自知不應理

通過以上的觀察就知道,自證尚且無有,因為從證知的方式或者證知者等各方面觀察,都了不可得,無從證知。那麼,你所謂的「依他起識實有」到底由什麼來證知呢?要知道,作者、作業和作是不同的三分(也就是能證、所證,以及證知三分),而不是獨自成立的「一」。既然不是「一」,以此法來證知彼法,其實就是他證。所以,你說「依他起識,由自證知」不合道理。

如云我自知我,其正了知之我,成所作業。即此所知,復是能知。此之作用,亦無別體。則作者、所作業、作用,應成一體,從不曾見有如是事。如斫者與樹,及斫作用,非是一事。由此亦知自證非有,故彼識不能自知也。

首先舉例來說,「如云我自知我,其正了知之我,成所作業。」比如,我們會說:「我瞭解自己。」其中所瞭解的「自己」是所作業。「所作業」就是指所了知的事,這裡是指我自己的狀況等等。

如果是假立的,也就是有能了知的「我」,所了知的「我的情況」,以及發生的作用「了知」。那麼,所謂「我自知我」只是假名的「自知」,實際上可以分成能作、所作以及作用三分,這樣不是實有的「一」,就可以成立。

但是,在「實有依他起識證知自己」這件事上 ,「即此所知,復是能知。此之作用,亦無別體。」所了知和能了知是一個。而且,了知的作用,也沒有其他內涵,也是指這一個實有的識。這樣一來,「則作者、所作業、作用,應成一體,從不曾見有如是事」意思是說,作者、所作、作用三分就成了一體。但是,從來沒有見到有這樣的事。既然承許依他起識是實有的「一」,就不可能分成「三」。這樣,無論是能作、所作,還是作業,都只是這一個依他起識。但是,能作、所作、作用無二無別根本無法成立。

為什麼呢?要知道,發生任何一種運作的時候,「能作」、「所作」、「作用」這三分必定是不同的。打比方說,「如斫者與樹,及斫作用,非是一事。」就像在「伐木者砍樹」這一事件當中,必定有能砍的伐木者,所砍的樹木,以及砍的運作。這三分因緣和合,才能成立「砍樹」這件事。如果三分都是同一個事物,就什麼也不會發生。或者說,能砍等於所砍,也就是伐木者都成樹木了,或者樹木都成了伐木者。或者說,作用也沒有其他涵義,那麼,伐木者就成了「砍」的動作,或者「砍」的動作就成了樹木等等。但這是根本無法成立的。

同樣,任何一種緣起事件,都是由多分因緣和合才能發生。在緣起上,能作、所作和作用各不相同,絲毫不會紊亂。「證知」就是緣起事件中的一種。現在唯識師說,依他起識實有,並且能夠證知自己,所以叫做「自證識」。但是,「實有」就意味著「獨一」,永遠都只是一個獨立的依他起識,不會發生任何因緣和合的作用。

結果,「由此亦知自證非有,故彼識不能自知也。」既然在獨立的依他起識上面,不會發生任何緣起事件,就無法安立「證知」。這樣就知道,自證不成立。所以,「實有的依他起識證知自己」不成立。

《楞伽經》亦云:「如劍不自割,指亦不自觸,如是應知心,不自證亦爾。」

佛在《楞伽經》中也說:「就好比劍不能割自己,手指不能觸自己,應當知道,實有的心識不能證知自己也是一樣的。」

到此為止,對於唯識師說的「依他起識實有,以自證成立。」已經破斥完畢。也就是實有的「自證」不成立。那麼,既然沒有自證,你們所說的「依他起識實有」,又是怎麼知道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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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1 上午 08: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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