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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中論自釋16 益西彭措堪布 講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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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中論自釋16 益西彭措堪布 講授

 

第十六課

下面講他證也不合理:

此識亦非由他識證知違自宗故。汝說若有此識為餘識境,即失唯識宗故。故此有之能知畢竟非有。

此依他起識也不是由其他識來證知的,因為「他證」相違於唯識宗自宗觀點的緣故。如果你說此依他起識成為另一個識證知的境,那麼,就會失壞你們唯識宗所許的「識外無境」的宗義。

為什麼呢?如果你認為由B識去證知A識。而且AB兩識都是實法,那麼,B識是能證,A識是所證,A識就成了B識之外的一個境。換句話說,你認為依他起識是實法,然後由另外一個識去證知它。那麼,這個實有的依他起識,就成了有別於能證知識的所證知境。這樣就成了識外有境。但是,唯識宗的宗義永遠都是自變自緣。識自己變現境相,再去緣這個相,這個境相不是識外的法。所以,承許「他證」違背唯識宗自宗的觀點。

因此,無論承許「自證」還是「他證」,這個實有依他起識的能證知者畢竟沒有。自證方式的能知者是自己,但自己無法證知自己,所以安立不了;他證的能證知者是這個識以外的一個識,這樣就成了「識外有境」,失壞唯識宗的宗義,也無法安立。因此,根本沒有一個心識能夠證知此依他起識。

若謂不知而有,亦非道理。

如果你認為不必有證知,依他起識一定成立。這就不合道理。

因為既然沒有任何一個法能證實它,或者說整個法界當中,沒有一個識能夠證知你所謂的實有依他起識。這樣連證知者都安立不了,你卻說,法界中唯一真實的就是依他起識。這是非常不合理的。

以下是唯識師的辯駁:

他曰:雖非他識能知,然有自證。唯由自證證知此識,故此得有。

對方說:雖然此依他起識不是其他識能證知的法,但是自證是有的。也就是唯一由自證來證知此依他起識,所以能成立依他起識實有。

下面中觀師破斥對方的回辯:

此亦非有。頌曰:

彼自領受不得成

若謂由彼自證證知自識,亦不成立。

這種自證也不成立。如果你說,由彼依他起識自領受,能夠證知自己,這是不成立的。

下面首先講對方成立自證的理由:

此中有許經部義。為成立自證故,謂如火生時非漸照自體及瓶等,是頓時俱照。音聲亦是,頓顯自體及義。如是內識生時亦非漸知,是頓了自體及境,故定有自證也。

對方唯識師承認小乘經部宗所說的自證義。為了成立自證,首先從正面,以譬喻說明:

謂如火生時非漸照自體及瓶等,是頓時俱照。音聲亦是,頓顯自體及義。」就好比火生起的時候,並不是經過一段時間,漸次照明火本身,以及其他瓶子、桌子等。而是同時雙照自體及瓶等的境。音聲也是如此。譬如我口中說「瓶子」,這個「瓶子」的音聲一顯現出來,不必間隔一個剎那,頓時顯現聲音的自體,並且同時呈現出音聲所詮表的意義。

如是內識生時亦非漸知,是頓了自體及境,故定有自證也。」像這樣,內識生起的時候,也不是有間隔,需要逐漸才能了知。而是識一生起,頓時明了自體以及境相。所以決定有自證。譬如說,當眼識生起的時候,既能明了眼前的境相,同時眼識能夠明知自己。也就是說,任何一個識,都具有證知他境和證知自體的兩種作用。

其實,如果識是假立的,這樣說當然很好,能夠成立。但是如果你說識是實法,那就無法避免前面說的自己無法證知自己的過失。

下面唯識師從反面,以理成立決定有自證:

即不許者亦必許有自證。不爾後時憶念其境謂先已見,憶念能領受境者謂我先見,皆不應理。以念唯緣曾領受境,識未領受,念則非有。

唯識師說:你即使不想承許,也必須承許有自證。如果不這樣承許,一件事情經過之後,後來能夠憶念當時的境相,說「我以前見過某種境相」,並且能夠憶念當時領受境相的心識,說「那是我的心先前見到的」,這些全部不合理了。因為,憶念唯一緣著曾經領受過的境,如果當時的識沒有領受,後來就沒辦法憶念了。

這裡對方以理成立有自證,說明能夠以自證成立依他起識。能成立自證的理由就是「憶念」。也就是通過現在能夠回憶曾經領受過的境和有境,成立當時的「自領受」真實。

由無自證故,且彼自識不自領受,餘識領受亦不應理。以由餘識領受,犯無窮過。

如果你說沒有自證,也就是過去在事情正發生的時候,自己的識沒有自領受。那麼,由其他的識來領受也不成立。因為由其他識來領受這個識,就會犯無窮的過失。

為什麼由他識領受會有無窮的過失呢?

謂見青識,若由後起餘識知者,彼能知青識之餘識,復應更有餘識領受,此後更須餘識領受。故犯無窮。又應後識不緣餘境,以初識繼續所起諸識,皆緣前識為境故。諸有情類,是一識相續故。諸識次第起者,如刺青蓮百瓣,由速轉故,現似頓起。以是為斷無窮過故,決定當許有自證分。

打比方說,生起了一個見青色的識,而且後來能夠憶念這個見青色的識。如果當時見青色的識不是自領受,就只能由後起的其他識來領受此見青色的識。那麼,這個能證知先前見青識的其他識,又由誰來領受呢?只有兩種情況,或者自領受,或者無法自領受。如果它能夠自領受,那麼先前見青色的識也應當自領受。如果它不能自領受,就要由它後面的識來證知它。這樣輾轉下去,就要有無數的識來證知前一個識。但最終還是找不到一個證知者,因此會有無窮無盡的過失。

另外,如果你認為當下的識不能自領受,而是由其後的識來領受它,那麼後面現起的一切識都不能緣其他境,只能以前識為所緣境的緣故。而且,一切有情只有一個心識相續。這樣一來,永遠只能知道和最初見青色識相關的事,而對於其他的任何境相都一無所知。也就是說,第一個識了別青色;它後面的識證知這個見青色的識怎麼了別青色;第三個識證知第二個識怎樣證知第一個識能了別青色……這樣一直延續下去,所有識只能是證知前一個識,再不會了知其他色聲香味觸等的境相了。

所謂諸識次第而起,就是指按照時間的次序,首先現起第一剎那識,再現起第二剎那識,再現起第三剎那識……這就好比用針去刺青蓮花的一百瓣花葉,由於它運轉的速度非常快,看起來就像一時之間刺穿一百瓣花葉。但實際上都是漸次的顯現。同樣,我們的心識相續也是次第而起,雖然現起的速度非常快,但所有的識都是後一剎那接著前一剎那而起的,這就叫做漸次生識。

像這樣,當下的識如果不能自領受或者自證知,那麼,一定是由其後的識來證知它,這樣心識剎那剎那相續下去,就成了無窮無盡,永遠沒辦法證知。所以,為了斷除無窮過的緣故,一定要承許有自證分。

其實唯識師的觀點裡有錯誤,他說「初識繼續所起諸識,皆緣前識為境。」意思是說,後識緣前識為境的時候,不會緣其他的境。但實際上,這只是第六意識的情況。因為第六意識每剎那只能現起一個識,不能同時現起幾個。但是,無分別根識可以同時現起。比如,同一剎那,能夠見色、聞聲、嗅香、嚐味等等,也就是眼、耳、鼻、舌、身識能夠同時現起。

下面唯識師總結,以後面有憶念,可以推知先前心識自領受:

如是後時起念俱念心境,謂我先見,亦得成立。若不由自證了知識體,則後起念不應道理。由於後時能起彼念,謂我先見,故可比知其能引生後時俱念心境之念者,實有能領受內識自體與彼境體之心在。故由後時念,即能成立有自領受。

總之,以後來能夠起念,同時憶念心、境兩者,說:「我想起先前見到的境,而且能夠想起,我當時是以這樣的心見到那個境。」這樣以果推因,就知道當時就有雙領受,也就是不僅領受了境,並且領受了心本身。上面已經排除了以他證的方式領受,所以必定是自領受,也就是自證成立。

如果不是由自證了知識的自體,那麼,後來能夠起念憶念前識就不合道理。這樣就成無因有果了。如果先前沒有領受過,後面還能夠憶念,那麼,從來沒有領受過的東西,我們都應當能夠回憶了。

由於後來能夠起念說:「我先前見過某法」,所以由此就能推知,由於有此能夠引生後來憶念心和境的「憶念」,因此,確實有能夠領受內識自體的心,以及能夠領受境相體性的心存在。

所以,由於後來有能夠憶念先前的識和境的憶念,就能成立當時內識的自體有自領受。

前面已經成立有自證,最後得出結論:

既有自領受則亦有依他起性。汝問:「此有由何而證知。」今如上答。

唯識師說:既然內識有自領受,就可以成立有依他起識的自性。你們前面問:依他起識由什麼來證知?上面我已經回答:此依他起識現起的時候,自己證知自己。

意思是說,依他起識可以自己證知自己,或者說自己領受自己。不必別的什麼方式,或者以別的識來證知它。

以下是中觀宗的遮破:

今為顯示彼答非理。頌曰:

若由後念而成立 立未成故所宣說

此尚未成非能立

現在為了顯示唯識師的回答不合道理,中觀師以「能立等同所立不成」來做破斥。

唯識師說:由後識能憶念先前的心、境二者,推知當時必定領受了這兩種法。並且由於心以他識證知不合理,因此成立識現起的時候有自領受(能夠自己證知自己)。

中觀師說:由於你的能立根據——後識能夠憶念,不成立的緣故,因此不能成為能立。所以,能立等同所立之宗不成。

且依成立實有,如是說者。由無自他生故,則彼念心畢竟非有。如何可用未成立之念,而成立未成立之自證也。

你們依於後識有憶念,來成立先前有實有自證。是這樣來說的。但是,由於沒有自生、他生等的緣故,彼實有的憶念心畢竟沒有。這樣又怎麼能用未成立的憶念,來證成未成立的自證呢?

對方以後面的憶念識,證成前面有自證。我們現在對此觀察:後來起的憶念識是真實,還是虛假?如果只是不經觀察,說有這樣的憶念識現起,雖然可以在世俗中這麼講,但是不能做為成立勝義中有自證的根據。我們現在討論的是勝義實相的問題。因此,以正理觀察的時候,此憶念識無法成立。為什麼呢?

由無自他生故,則彼念心畢竟非有。」要知道,後面起的憶念作為果法,它由因緣而生。但是在真實中觀察,一切「生」都不成立。因此「憶念」不可得。

首先「憶念」不是自生。如果是自生,自己生自己,那麼,永遠只能不斷地生自己,不會出現後後其他的法。這樣就會無窮無盡地生下去。而且,由於沒有新得的果法,這種「生」也成了無意義。並且,「憶念」也不是他生。所謂「他生」指兩個他性的實法,一者能夠生另一者。但是,如果他性的因能夠生他性的果,那麼這個他性的因也應當能生自身以外的一切他性的法。是果和非果在他性上相同的緣故。這樣就知道,自生、他生都不成立。同樣,共生、無因生也不成立。既然「生」不成立,彼「憶念」也就不成立實法。

如何可用未成立之念,而成立未成立之自證也。」這樣一來,在真實之中,成立自證的能立根據——憶念都不可得,又怎麼能以一個自身都不成立的法,去證成自證呢?也就是說,能立尚且不成,更不可能由它來證成所立了。

下面中觀宗以「因不成」破斥對方:

若依世間名言增上,亦無以自證為因之念。何以故?如火先成立者,方能以煙比知有火。如是要先成立有自證者,方能由後時所起之念,比知有自證。今彼自證且未成立,其以自證為因之念,云何得有。

如果按照世間名言的方式,以果推因,也無法成立以自證為因的憶念。為什麼呢?

首先講比喻:「如火先成立者,方能以煙比知有火。」譬如,一個地方最開始沒有火也沒有煙,然後看見火,隨後見到從火中出煙。這樣就能成立火和煙是因果關係。這個關係先確立好了之後,再看到煙的時候,就知道它是火的果,才能通過有煙來推知有火。

如是要先成立有自證者,方能由後時所起之念,比知有自證。」同樣,首先要成立有自證,然後見到由自證中產生了憶念,沒有自證就不會有憶念。這樣建立自證和憶念是因果關係。因果關係成立之後,再通過有憶念,推知前面一定有自證。可以這樣以果推因。

今彼自證且未成立,其以自證為因之念,云何得有。」但是,現在「自證」還沒有成立,是觀察的對象。然而你卻說此「憶念」是以自證為因的憶念,這怎麼可能成立呢?

也就是說,首先要成立因,然後成立有此因則有彼果,無此因則無彼果。這樣建立因果關係之後,才能說由於現在有這個果,能推知決定有它的因。但是,現在自證還沒成立,自證和憶念的因果關係也沒確定。又怎麼能以現在的憶念來推知前面有自證呢?這是不合道理的。

下面中觀師破斥對方的立論不決定:

譬如見水不能比知定有水珠,見火不能比知定有火珠,以無彼珠,由降雨等及鑽木等,亦有水火生故。如是此中雖無自證亦有念生,如下當說。

打比方說,雖然見到有水,但不能以此推知一定有水珠。同樣,見到有火,也不能以此推知決定有火珠。因為以其他降雨等的因緣也可以出現水,以鑽木等的方式也可以出生火。同樣,即使現在沒有自證,也可以有憶念出生。這個道理會在下文中講到。

意思就是,現在還沒成立自證和憶念有決定的因果關係,你僅僅見到有憶念,就說自證是憶念的因,這就犯了不定的過失。因為對於自證和憶念,一種情況是:由於先前有自證,才能出生後來的憶念。一種情況是:先前沒有自證,也可以生起憶念。既然沒有決定的因來證成這個問題,就不能一口咬定憶念的因是自證。當然,這裡的「自證」,指實有依他起識的自證,我們要遮破的就是此實有自證。而假立的自證無法破除,是可以安立的。

下面中觀師總結:

故以自證為因之念,若無自證,念亦非有。今為成立未極成之自證故,汝所說念尚未成立,故此念非有能立之用。如為成立聲是無常,云眼所見性。且止如是推察,亦不應理。

總之,你們把「以自證為因的憶念」做為能立,並且說,如果沒有自證,那麼後來的憶念也不可能有,所以決定有自證。這個立宗是不成立的。因為,你現在要成立一個尚未極成的自證,但是你所說的能立——憶念還不成立。所以,在你的立論當中,「以自證為因的憶念」根本不能成為證成自證的能立,或者說沒有能立的作用。就好比為了成立聲音是無常,卻以它是眼所見的體性為能立因一樣。我們知道,眼所見是指色法,在聲音上不成立,所以這個立宗無法證成。以這種方式來推理觀察,也是不合理的。

這裡對方的能立是「以自證為因之念」。也就是以自證作為因生起的憶念。而且說,如果有憶念,那麼前提必須有它的因——自證。但是,現在自證還沒有成立,就不能說有「以自證為因的憶念」。既然能立不成,也就無法證成所立宗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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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0 上午 08:5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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