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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網Life論壇佛網Life論壇【佛教類】討論區金剛討論版(Life論壇) → 具大加持:佛說無常經(亦名三啟經)(附:弘一大師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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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大加持:佛說無常經(亦名三啟經)(附:弘一大師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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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大加持:佛說無常經(亦名三啟經)(附:弘一大師敘)

佛說無常經(亦名三啟經)

唐三藏法師義淨譯

   稽首歸依無上士,常起弘誓大悲心,為濟有情生死流,令得涅槃安隱處。

 大捨防非忍無倦,一心方便正慧力,自利利他悉圓滿,故號調御天人師。

 稽首歸依妙法藏,三四二五理圓明,七八能開四諦門,修者咸到無為岸。

 法雲法雨潤群生,能除熱惱蠲眾病,難化之徒使調順,隨機引導非強力。

 稽首歸依真聖眾,八輩上人能離染,金剛智杵破邪山,永斷無始相纏縛。

   始從鹿苑至雙林,隨佛一代弘真教,各稱本緣行化已,灰身滅智證無生。

 稽首總敬三寶尊,是謂正因能普濟,生死迷愚鎮沈溺,咸令出離至菩提。
     

 生者皆歸死,容顏盡變衰,強力病所侵,無能免斯者。

 假使妙高山,劫盡皆散壞,大海深無底,亦復皆枯竭,

 大地及日月,時至皆歸盡,未曾有一事,不被無常吞。

 上至非想處,下至轉輪王,七寶鎮隨身,千子常圍繞,

 如其壽命盡,須臾不暫停,還漂死海中,隨緣受眾苦。

 循環三界內,猶如汲井輪,亦如蠶作繭,吐絲還自縛。

 無上諸世尊,獨覺聲聞眾,尚捨無常身,何況諸凡夫。

 父母及妻子,兄弟并眷屬,目觀生死隔,云何不愁歎。

 是故勸諸人,諦聽真實法,共捨無常處,當行不死門。

 佛教如甘露,除熱得清涼,一心應善聽,能滅諸煩惱。
     

如是我聞:

一時,薄伽梵在室羅伐城逝多林給孤獨園。爾時佛告諸苾芻:「有三種法,於諸世間是不可愛、是不光澤、是不可念、是不稱意。何者為三?謂老、病、死。汝諸苾芻,此老病死於諸世間實不可愛、實不光澤、實不可念、實不稱意。若老、病、死世間無者,如來、應、正等覺不出於世,為諸眾生說所證法及調伏事。是故應知此老、病、死,於諸世間是不可愛、是不光澤、是不可念、是不稱意。由此三事,如來、應、正等覺出現於世,為諸眾生說所證法及調伏事。」

爾時世尊重說頌曰:

「外事莊彩咸歸壞,內身衰變亦同然,唯有勝法不滅亡,諸有智人應善察。

 此老病死皆共嫌,形儀醜惡極可厭,少年容貌暫時住,不久咸悉見枯羸。

 假使壽命滿百年,終歸不免無常逼,老病死苦常隨逐,恒與眾生作無利。」

  爾時世尊說是經已,諸苾芻眾、天、龍、藥叉、健闥婆、阿蘇羅等,皆大歡喜,信受奉行。
 
       

    常求諸欲境,不行於善事,云何保形命,不見死來侵?

 命根氣欲盡,支節悉分離,眾苦與死俱,此時徒歎恨。

 兩目俱翻上,死刀隨業下,意想並慞惶,無能相救濟。

 長喘連胸急,短氣喉中乾,死王催伺命,親屬徒相守。

 諸識皆昏昧,行入險城中,親知咸棄捨,任彼繩牽去。

 將至琰摩王,隨業而受報,勝因生善道,惡業墮泥犁。

 明眼無過慧,黑闇不過癡,病不越怨家,大怖無過死。

 有生皆必死,造罪苦切身,當勤策三業,恒修於福智。

 眷屬皆捨去,財貨任他將,但持自善根,險道充糧食。

 譬如路傍樹,暫息非久停,車馬及妻兒,不久皆如是。

 譬如群宿鳥,夜聚旦隨飛,死去別親知,乖離亦如是。

 唯有佛菩提,是真歸依處,依經我略說,智者善應思。

 天阿蘇羅藥叉等,來聽法者應至心,擁護佛法使長存,各各勤行世尊教。

 諸有聽徒來至此,或在地上或居空,常於人世起慈心,晝夜自身依法住。

 願諸世界常安隱,無邊福智益群生,所有罪業並消除,遠離眾苦歸圓寂。

 恒用戒香塗瑩體,常持定服以資身,菩提妙花遍莊嚴,隨所住處常安樂。
    

佛說無常經(初、後讚歎,乃是尊者馬鳴,取經意而集造,中是正經,金口所說。事有三開,故云三啟也。)

[此帖子已經被作者於2012/1/17 下午 03:40:30編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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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7 上午 02:2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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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佛說無常經敘(弘一大師著述)

庚申之夏,余居錢塘玉泉龕舍,習根本說一切有部律。有誦三啟無常經之事數則。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七云:「佛言:『若苾芻來及五時者,應與利分。云何為五:一打犍椎時,二誦三啟無常經時,三禮制底時,四行籌時,五作白時。』」其餘數則,分註下文。又閱義淨南海寄歸內法傳,載誦三啟無常經之儀至詳(註一)。因以知是經為佛世諸大弟子所習誦者;或以是為日課焉。經譯於唐,其時流傳未廣,誦者蓋罕(註二)。宋元以來,始無道及之者。余懼其湮沒不傳,致書善友丁居士,勸請流通。居士讚喜,屬為之敘。竊謂是經流通於世,其利最普,願略述之。經中數說老病死三種法,不可愛,不光澤,不可念,不稱意。誦是經者,痛念無常,精進嚮道,其利一。正經文字,不逾三百,益以偈頌,僅千數十。文約義豐,便於持誦,其利二。佛許苾芻,惟誦是經,作吟詠聲(註三)。妙法稀有,梵音清遠,聞者喜樂(註四),其利三。此土葬儀誦經未有成軌;佛世之制,宜誦是經,毗奈耶藏(註五),本經附文,及內法傳(註六),皆詳言之,其利四。斬草伐木,大師所訶。築室之需,是不獲已。依律所載,宜誦是經;並說十善。不廢營作,毋傷仁慈(註七),其利五。是經附文,臨終方決,最為切要。修淨業者,所宜詳覽。若兼誦經,獲益彌廣。了知苦、空、無常、無我;方諸安養樂國,風鼓樂器,水注華間,所演法音,同斯微妙,其利六。生逢末法,去聖時遙;佛世芳規,末由承奉。幸有遺經,可資誦諷,每當日落黃昏,暮色蒼茫,吭聲哀吟,諷是經偈。逝多林山,窣堵波畔,流風遺俗,彷彿遇之,其利七。是經之要,略具於斯。惟願流通,普及含識。見者聞者,歡喜受持,共悟無常,同生極樂,廣度眾生,齊成佛道云爾。

是歲七月初二日大慈弘一沙門演音,撰於新城貝多山中。時將築室掩關,鳩工伐木。先夕誦無常經,是日草此序文,求消罪業。

註一:南海寄歸內法傳云:「神州之地,自古相傳,但知禮佛題名,多不稱揚讚德。何者?聞名但聽其名,罔識智之高下。讚歎具陳其德,乃體德之宏深。即如西方,制底畔睇,及常途禮敬,每於晡後或曛黃時,大眾出門,繞塔三匝。香華具設,並悉蹲踞。令其能者,作哀雅聲,明徹雄朗,讚大師德,或十頌,或二十頌。次第還入寺中,至常集處。既共坐定,令一經師,昇師子座,讀誦少經。其師子座,在上座頭。量處度宜,亦不高大。所誦之經多誦三啟。乃是尊者馬鳴之所集置。初可十頌許,取經意而讚歎三尊。次述正經,是佛親說。讀誦既了,更陳十餘頌,論回向發願。節段三開,故云三啟。經了之時,大眾皆云蘇婆師多。蘇,即是妙。婆師多,是語;意欲讚經是微妙語。或云娑婆度,義目善哉。經師方下,上座先起,禮師子座。修敬既訖,次禮聖僧座,還居本處。第二上座,準前理二處已,次禮上座,方局自位而坐。第三上座,準次同然,迄乎眾末。若其眾大,過三五人,餘皆一時望眾起禮,隨情而去。斯法乃是東方聖耽摩立底國僧徒軌式。」

註二:日本沙門最澄顯戒論,開示大唐貢名出家不欺府官明據五十一,轉有當院行者趙元及,年三十五,貫京兆府雲陽縣龍雲鄉修德里,父貞觀為戶身無籍,誦無常經一卷等。

註三: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雜事卷第四云:「佛言苾芻,不應作吟詠聲,誦諸經法,及以讀經。請教白事,皆不應作。然有二事,依吟詠聲:一謂讚大師德,二謂誦三啟經;餘皆不合。」

註四: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雜事卷第四云:「是時善和苾芻,作吟諷聲,讚誦經法。其音清亮,上徹梵天。時有無數眾生,聞其聲音,悉皆種植解脫分善根,乃至傍生稟識之類,聞彼聲者,無不攝耳,聽其妙音。後於異時,憍薩羅勝光大王,乘白蓮華象,與諸從者,於後夜時,有事出城,須詣餘處。善和苾芻,於逝多林內,高聲誦經。于時象王,聞音愛樂,屬耳而聽,不肯前行。御者即便推鉤振足,象終不動。王告御者曰:可令象行!答言:大王!盡力驅前,不肯移足。未知此象意欲何之?王曰:放隨意去!彼即縱鉤,便之給園,於寺門外,攝耳聽聲。善和苾芻,誦經既了;便說四頌,而發願言:天阿蘇羅藥叉等,乃至隨所住處常安樂。時彼象王,聞斯頌已;知其經畢,即便搖耳舉足而行,任彼馳驅,隨鉤而去」。

註五: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雜事卷第十八云,佛言:「苾芻身死,應為供養!苾芻不知云何供養。佛言:應可焚燒。具壽鄔波離請世尊曰:如佛所說,於此身中,有八萬戶蟲,如何得燒?佛言:此諸蟲類,人生隨生,若死隨死;此無有過。身有瘡者,觀察無蟲,方可燒殯。欲燒殯時,無柴可得。佛言:可棄河中,若無河者,穿地埋之。夏中地溼,多有蟲蟻?佛言:於叢薄深處,令其北首,左脅而臥,以草稕支頭。若草若葉,覆其身上。送喪苾芻,可令能者,誦三啟無常經;並說伽他,為其咒願。」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十二云:「苾芻身死,應檢其屍。若無蟲者,以火焚燒。無暇燒者,應棄水中,或埋於地。若有蟲及天雨,應共輿棄空野林中,北首而臥,竹草支頭,以葉覆身,面向西望。當於殯處,誦無常經;復令能者,說咒願頌。喪事既訖,宜還本處。其捉屍者,連衣浴身,若不觸者,應洗足。」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卷第四十三云:「出尊者屍,香湯洗浴,置寶輿中。奏眾伎樂,幢幡滿路,香煙遍空。王及大臣,傾城士女,從佛及僧,送諸城外。至一空處,積眾香木,灌灑香油,以火焚之,誦無常經畢;取舍利羅置金瓶內,於四衢路側,建窣堵波。種種香華,及眾音樂,莊嚴供養,昔未曾有。」

註六:南海寄歸內法傳云:「然依佛教,苾芻亡者,觀知決死,當日舁向燒處,尋即以火焚之。當燒之時,親友咸萃,在一邊坐。或結草為坐;或聚土作臺,或置磚石,以充坐物。令一能者,誦無常經,半紙、一紙,勿令疲久。然後各念無常,還歸住處。」

註七: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卷第二十七云:「佛告阿難陀,營作苾芻,所有行法,我今說之。凡授事入,為營作故,將伐樹時,於七八日前,在彼樹下,作曼荼羅,布列香華,設諸祭食,誦三啟經。耆宿苾芻,應作犄歌拏咒願,說十善道,讚歎善業;復應告語:若於此樹,舊住天神,應向餘處,別求居止。此樹今為佛法僧寶,有所營作。過七八日已,應斬伐之。若伐樹時,有異相現者,應為讚歎施捨功德,說慳貪過。若仍現異相者,即不應伐。若無別相者,應可伐之。」又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第九所載者,與此略同。

[此帖子已經被作者於2012/1/17 下午 03:25:22編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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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7 上午 03:2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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