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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狀 列印
標題:
《飲酒之過失》與別解脫戒相違之理 ─ 巴珠仁波切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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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酒之過失》與別解脫戒相違之理 ─ 巴珠仁波切 著

敬錄自《飲酒之過失》 巴珠仁波切 著  索達吉堪布 譯

二、與別解脫戒相違之理:暫且不說沙彌、比丘,就是受了居士戒以後喝髮梢取的一滴酒也沒有開許的時候。《別解脫經》中說:「如若飲用糧食酒、酒粉和能醉人之物,就會墮落。」《沙彌五十頌》中也說:「磨糧與酵母,所配糧食酒,根花及果實,配成汁酒粉。知依彼能醉,利己者不飲,若飲失正念,具戒成放逸。放逸失戒律,故當憶佛言,酒能增罪業,不飲草尖許。」《根本律》中云:「患者不因酒有利於脈而飲用。」釋迦光論師說:「本師授教於我,因此草尖許也不施、不飲。」

如果有人認為:喝煮開的酒沒有罪吧?

假設煮開的酒已不具有酒的味道和功效,患者可以飲用。如果有酒的味道和功效,就不能飲用。所以,按照別解脫戒裡所說:「酒是一切罪過的根本,草尖許也不可飲用。」隨時隨地都制止飲酒。其原因,正如聖者小護所說:「因為酒是五無間罪、五種墮罪一切罪過的來源。」《戒律廣釋》中說:「個別有部宗的論師說:飲酒是自性罪,如同殺生等一樣是作惡,是惡趣之因,是放逸處之本,始終決定沒有開許。」


覺空文殊童子之加持   密意界中獲證八辯才   教證法藏海洋尊勝主   至誠祈禱米滂南嘉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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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31 上午 02:2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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