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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網Life論壇佛網Life論壇【綜合類】討論區社會萬象版(Life論壇) → 【報導】民法物權編修正》社會大改變 80年舊法不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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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狀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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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民法物權編修正》社會大改變 80年舊法不夠用
凡夫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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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民法物權編修正》社會大改變 80年舊法不夠用

法務部指出,這次民法物權編修正主軸,在配合當今社會居住形態,增訂相關條文,以符合「物盡其用」及「保障交易安全」;這是因為物權編從民國十九年立法以來,近八十年未修正,但社會生活、交易形態都已大幅改變,舊條文對於新的生活形態有許多規範不足,致使法院裁判經常出現爭議。

現代都市社會,公寓、大廈住戶互動雖不多,但樓上樓下可能遇到鄰居冷氣、馬桶漏水,廚房排油煙機朝向對面住戶客廳或房間的情形,糾紛不斷;或是工廠排放汙水、廢氣影響附近居民健康等,都是早期社會未曾遭遇,卻是近來經常引發爭議的案件,法務部民法物權修法小組因而一一增訂相關規定,並訂出遇有爭議,可要求法院介入強制執行。

此外,多人共有物的分割方式從原本三種增加為八種,像已故台灣醫學之父杜聰明遺言要求子女不得變賣祖產,但後代中有人因欠債希望變賣土地、引發意見不一鬧上法院,將來因分割方式更多元,不一定要全部繼承者意見一致才能買賣,可以分割處理,想賣的人可賣名下持分,要遵守先輩遺言的仍可維持持分。

民間常見房子建築越界,有意或無意侵入他人土地,過去依法必需拆屋還地,新法增訂越界者可直接向原地主買下越界土地。

【2009/01/13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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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3 上午 05:5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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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民法物權編修正案,法案規定,鄰居的大樹樹根長到你家土地,卻又不處理,民眾可自行切斷侵入的樹根,向樹木所有權人請相關施工費用。

這次修法主軸在「物盡其用」及「保障交易安全」,為配合公寓大廈的居住型態,增訂「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原則性規範;物權分割方法也有重大變革,修法之後,分割方法交互運用增加到八種,將可有效增加共有物分割的彈性。

現行民法物權編是在民國十九年施行,距今已近八十年。民法第七百七十七條僅規定「土地所有人不得設置屋簷或其他工作物,使雨水直注於相鄰之不動產」,為了因應時代變遷,新法修正為「不得設置屋簷、工作物或其他設備,使雨水或其他液體直注於相鄰之不動產」,現代家居使用冷氣機排出的水滴、抽油煙機排出的油滴等「其他液體」,都不可直接滴到鄰地。

連同一併修正的民法第七百九十三條,未來若發生鄰居冷氣機亂滴水、抽油煙機排放油煙、熱氣、喧囂、振動及其他類似汙染如高雄大寮毒氣事件等,包括房屋所有人及承租人都可要求法院介入,命令停止或強制執行。而為保障水源地及水井所有人權益,修正條文也對汙染者採無過失責任。

修正案規定,土地所有人遇鄰地植物枝根逾越地界,可以向植物所有人,要求於相當時間內刈除。如果植物所有人不刈除,土地所有人可以自己刈除越界根枝,也可請求償還因此所生的費用。

另外,撿獲遺失物經認領者,拾得人可請求報酬,撿到新台幣五百元以下的「價值輕微」遺失物,若從通知或招領之日起超過十五天無人認領,拾獲人即可取得遺失物所有權或變賣價金。

【2009/01/13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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