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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轉貼】誰在操縱碳交易?一噸二氧化碳賣多少?台灣如何因應碳交易市場的來臨?
yikinki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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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轉貼】誰在操縱碳交易?一噸二氧化碳賣多少?台灣如何因應碳交易市場的來臨?
全球暖化造成氣候異常,溫室氣體排放控制成為各國共同關注的議題。京都議定書強制要求各國必須減少碳排放量,否則將處以重罰、貿易制裁等,國際碳交易由此應運而生。藉由造林、改變耗源方式,取得二氧化碳降低額度,販賣給無法降低排放量的國家,賺取差價。

減碳也成為全球企業必須面對的問題。全球前500大企業,從去年聯合組成「供應鏈領導聯盟」,要求旗下供應商公布碳排放資料,甚至為產品貼上「碳標籤」,標示產品在生產過程中製造多少二氧化碳。減碳最積極的歐盟國家,規定自2008年1月起,若企業未達到減量目標,出口商品1噸加罰100歐元。國內環保署已於2006年9月26日將「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函送立法院,至今尚未三讀通過。身為全球產業供應鏈的一環,台灣企業無法置身事外,除了要拚成本,低碳更成為高度競爭力的表現。

一噸二氧化碳賣多少?
Making CARBON MARKETS Work

想減緩全球暖化又不影響經濟發展,有賴更明確而良好的市場訊息來控制碳排放量。

未來一世紀,人類很可能會使地球氣候暖化到值得擔憂的地步。
儘管大氣中的二氧化碳大多來自燃燒化石燃料,
但除了開發更潔淨的能源和期待它們早日普及之外,
我們還需要更有效的解決方案。
另外,建立專責機構和策略也同樣重要
(尤其是市場、商業法規和政府政策),
提供誘因給企業界,
促使他們採用創新的科技和方法,
降低二氧化碳與其他影響氣候的溫室氣體排放量。

這項挑戰十分艱鉅,傳統的化石燃料能源已經十分普及而且廉價,環保的替代方案如果沒有強力政策支持,被接受的可能性很低。
可惜的是,限制全球排放量的管制條約在近20年的協商後,進展依然十分有限,
不過,在最關注氣候變遷的歐洲,政策制定者並沒有因此而受到阻礙,
反而採取行動教導大眾如何最能遏止地球繼續吞下大量的碳。

美國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一向高於其他國家,其實美國的政策制定者可藉由分析歐洲近年來的成果有哪些成功與不足之處,進一步學習如何建立可行的碳減量市場。
我們將在本文中探討美國應該如何建立全國性的碳管理制度,包括建立市場的策略以及其他獎勵措施,以鼓勵開發與採用低碳能源的創新發明。

直到最近,對於建立專責機構保護地球氣候的討論,大多著眼於全球層級,
一般認為氣候政策要能成功,必須簽署有約束力的國際條約,
因為造成氣候變遷的活動遍佈全世界,如果各國政府各自為政,欠缺全球性的協調,產業界只會遷移到法規比較寬鬆的地區。

這個全球化主義者理論,構成了1992年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的協商基礎,
該公約要求所有國家合作解決氣候問題,並成立機構、監督公約執行狀況。
這個公約帶動了建立氣候變遷協定的進程,促成1997年的京都議定書。
在京都議定書中,各工業化國家(包括美國、歐盟、日本和俄羅斯)原則上同意履行各自不同的減量義務,降低平均工業排放量,目標是比1990年的排放水準低5%。
但開發中國家十分重視自由使用能源所帶來的經濟成長,因此拒絕接受排放量的總量管制。


潔淨發展機制難以實行

潔淨發展機制難以實行

由於缺乏強迫開發中國家控制排放量的可行方式,
因此京都議定書簽署國達成了所謂「潔淨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achanism)的共識,
在這個提案之下,國際投資人可針對溫室氣體排放量未受強制規範的開發中國家,
挹注資金到能夠降低排放量的計畫,賺取碳排放額度。
因此,英國企業如果在國內的排放量受到嚴格限制(成本也因而提高),可在中國投資建造風力發電機,
風力發電的零排放量,與原先燃煤發電(中國最普遍的能源)生產等量電力的基線排放量(即沒有減量計畫下的排放量),
兩者之間的差距就是英國企業可取得的額度。

如此一來,中國可獲得外國投資及能源基礎建設,
英國企業則可用更低的成本符合環保規範。
對工業化國家的公司而言,從海外賺取的額度,
通常會比為現有的工廠與基礎設備添加新科技降低排放量,來得更省錢。

潔淨發展機制的額度形成的市場規模,
由此開始呈爆炸性成長,
交易量約佔全世界溫室氣體排放量的0.33%,年度總市值大約為44億美元。

儘管京都議定書很快就達成了紙上協議,
但受限最大的工業化國家執行管制的狀況則落差相當大,主
要的國家(尤其是美國,也包括澳洲和加拿大)並沒有遵守京都議定書,
因為他們認為這些規定的成本不僅太高,在政治上也難以實行。
因此,這個公約對全球暖化問題的整體影響力一直沒有充份發揮,即使所有國家都遵守公約規定,影響力也很小。
概略性的國際公約經常遇到這類問題,
因為達成協議後,利益屬於最不熱心的參與者,
而且公約經常為不願信守協議的國家保留可輕易逃避義務的條款。  

總量管制政策,讓市場決定價格 如何設定有意義的全球目標,是個大挑戰,

因此京都議定書在簽訂了近10年之後,可減緩氣候變遷的國際制度才剛開始發展,
目前有一群對控制排放量出力最多的國家,正嘗試提出政策,這些國家不採行京都議定書的全球整合方案,而是各自擬定不同策略來控制溫室氣體排放,
這些各式各樣的計畫,反映出各國對於什麼才是管理排放量的最佳方式十分不確定,
而且各國政府在能力和做法上差別極大。

由於美國退出京都議定書,歐盟成為遵守這項全面管制計畫中最大的政治實體,
因此歐盟對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的努力非常重要。
歐洲交易系統擁有最強大的專責機構,交易的額度量也最大,為了減少總排放量的55%(主要來自建築物及運輸工具),歐盟及成員國已經擴大現有的政策來提高能源效率,
例如與汽車製造廠協商訂定自願性(很快就會成為強制性)汽車能源效率目標。

歐盟其餘的溫室氣體來源(定義為「工業排放」製造者,包含火力發電廠),總數較少、個別規模較大,
因此較容易控制。

針對這些公司,歐洲管理人員設計了稱為「排放量交易方案」的全歐市場架構,
這個方案是所謂的「總量管理」制度,靈感來自美國於1990年代成立並成功減少二氧化硫(酸雨的主要成份)的計畫。
在歐盟協定中,各國政府依據該國被指定的基礎排放量計算,把排放額度免費分配給各個工廠(每單位額度代表許可排放一公噸二氧化碳氣體),
接著由公司自行決定哪種減量方式的成本較低:
降低排放量以便出售多餘額度,或是在公開市場上向其他公司購買額度?
另外,公司和政府也可向潔淨發展機制購買額度,或購買俄羅斯和其他東歐前共產國家以類似方案產生的額度。

如果減量的成本昂貴,則排放許可額度的需求就會增加,價格也會跟著提高;
相反的,如果出現成本低廉的二氧化碳減量技術,或是經濟成長減緩使排放溫室氣體的產業衰退,價格就會降低。
藉由管制排放許可的總量,歐盟管理人員可以遏止污染程度提高,同時讓市場決定價格。
歐洲市場的試辦期,由2005年到2007年底為止。

建立碳交易市場就如其他有利可圖的新興財產權市場一樣,關鍵在於政治抉擇。
政治家和利害關係產業通常傾向建立交易市場,而反對課稅,
因為政治制度往往會免費給予大部份排放額度,相反的,稅收則會增加許多可見的成本。

以往有一些交易制度已經開始拍賣排放許可,
但所謂的「大碳戶」(包括煤礦公司和燃煤火力發電廠擁有者),正在串連抗拒這類計畫。
在歐盟,各國政府已同意將大部份額度免費給予現有的排放者;
美國研議中的氣候變遷法規應該也會有類似的發放措施。在政府發放財產權給私人機構(例如行動電話執照)的其他狀況中,管理人員從未遭遇對交易如此強烈的政治反對,因為產業界尚未開發這項公眾資產;
相反的,化石燃料產業一向可自由將溫室氣體排放到大氣中。
污染市場已被法律許可,它們被設計為過去不曾存在的有價財產,新興碳市場的參與者是賺、是賠,取決於額度分配規則的構想。

如果要對已經享有的資產分配財產權,常見的方式是透過政治發放,而不是拍賣。
這類發放措施有些是政治上的權宜之計,
因為這些措施有助於市場起步,否則根基深厚的利益團體(例如煤礦遊說團)會阻礙進展。
但如果這些額度全都分配出去,大碳戶和舊技術擁有的深厚根基將成為更大的危險。
在這些前提之下,無怪乎歐盟碳交易市場在短短的時間內,就遇到好幾個問題,
多數情況是,各國政府設想的排放許可分配量已經達到過去的底線,卻仍未涵括所有的排放者。
但最引起爭議的則是政治經常獨厚特定企業或產業,或是為了推動市場,由潔淨發展機制取得廉價卻有問題的排放額度。

舉例來說,極力保護國內煤礦業的德國政府,就分配了太多免費額度給燃煤火力發電廠,
這類發電廠業者還向消費者收取業者根本不需支付的碳「成本」。
其他國家也有類似的不當獲利行為,包括荷蘭、西班牙和英國等。

原則上,歐盟會審核各國政府的額度分配,防止受惠的公司取得不正當的利益,不過實際上,成員國也有許多政治手段,而且在他們認為必要時絕不手軟。
目前歐盟制度預計每五年重新分配許可量,
但每次都實施新的發放方式,將導致移除高排碳工業技術更加困難,而這些高碳工業都是排放量的大宗。
實行成功的美國酸雨防治計畫,
雖然也是免費分配絕大部份額度,但核心規則維持了近20年沒有更改,
這讓市場更容易正常運作。

歐盟在確保排放者、經紀人和交易者是否及時取得最精確的碳額度供需訊息方面,也遭遇到了問題。
在排放量交易方案的試辦期,市場相當混亂,使價格從最初的每公噸二氧化碳近40美元,一路滑落到目前的每公噸約1美元。
價格下跌是因為歐盟各國政府顯然過度供給許可量給市場,就如管理失當的中央銀行印製過多貨幣,造成通貨膨脹一樣。
為解決這個問題,歐盟緊縮了下一個交易期間(2008~2012年)的額度,使每公噸提高到30美元左右。

由上而下的碳交易市場備受考驗
       

歐盟的經驗讓我們知道,交易制度和各種市場一樣,不會自動產生。
經濟史學家已經論定,市場需要強而有力的基礎機構來分派財產權、監督行為,並要求參與者遵守規定。

歐盟很早就開始記錄來自同一工業來源的其他污染物(例如二氧化硫及二氧化氮等),
而且,歐洲的行政法規長久以來也都能有效執行,如果沒有這些基礎,歐洲的排放額度將毫無價值。

執法機構和地方利益團體扮演的主要角色,說明了世界各地為何發展出許多不同的碳交易制度。
的確,世界碳交易市場是由下而上發展,不是由上而下、透過京都議定書這類國際公約發展,
因此可能需要數十年才能建立起真正的全球化制度。

美國建立全國性的交易制度後,在剛萌芽的全球碳交易市場中,排放額度交易規模已足以取代歐洲的主導地位,但美國市場的實際表現如何,將受其發展的特殊性質影響。

東北部和西部的某些州,由於厭倦聯邦政府的怠惰,已經起而建立自己的碳交易制度,
一旦聯邦計畫開始施行,我們懷疑這些州訂制度是否會繼續存在,特別像是美國的全國電力網,各州的發電系統(過程中會產生大量二氧化碳)可以大範圍替換,而且不容易受不同的發電方式影響。
然而,某些州或許仍會維持較為嚴格的管制,結果形成一套由各州拼湊出來的交易制度。

同時,新興國家(例如中國和印度)則是拓展排放量交易制度最大的障礙,
因為這些國家將經濟發展視為首要,而且十分依賴化石燃料,這些國家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增加速度幾乎是已開發國家的三倍。
未來10年內,新興國家的總排放量將超過西方工業化國家,中國目前是全世界最大的單一排放國。

此外,新興國家的經濟經常依賴過時的科技,如果實施較新的排放管制措施,至少在理論上可提供新的節約機會。

強迫開發程度較低的國家加入發展完善的國際排放量交易制度,顯然並不明智。
這些國家已經厭倦經濟制約,又不確定未來的排放程度及降低排放量的成本,因此需要寬廣的成長空間。
要讓他們在平和的狀況下接受這種策略,必須給予他們寬鬆的排放總量管制,
如此將會破壞世界其他地區的排放量管制工作,因為多餘的許可量將會在全球市場流動。

潔淨發展機制並沒有強迫這些國家實施他們抗拒的排放總量管制,而是達成妥協。

這樣的妥協,理論上可將交易限制在開發中國家實際達成減量的地區。
另外,由於歐盟擁有的排放額度市場最大,所以潔淨發展機制的價格會逐漸趨向歐洲市場的價格。

誰在操縱市場?
       

但實際上,潔淨發展機制的基礎概念中有一個灰色地帶,會影響所有碳交易市場的健全性。
投資者發現,對於許多減碳計畫,要鑑定排放量的基準價值是很困難的,而新計畫的排放量都必須以基準價值為依據。
因此他們將重點轉向可獲利的「管線末端」技術運用計畫,而不投入可實際降低溫室氣體產量的能源系統基礎修改工作。
舉例來說,潔淨發展機制的管線廢氣額度中,大約有1/3的計畫僅針對一種工業廢氣進行控制,就是三氟甲烷(HFC-23),
這種製造業副產品造成溫室效應的能力是二氧化碳的1萬2000倍。

問題是如何最能遏止開發中國家排放三氟甲烷?
工業化國家的工廠都已加裝成本低廉的裝置來清除這種化學物質,先進企業也已將技術分享給所有後進公司。
但開發中國家的製造廠商發現,拖延安裝計畫反而有助於維持較高的基準價值,
如此一來,他們可藉由歐洲水準的高價格,出售大量潔淨發展機制額度、牟取暴利,而且售價和升級清除三氟甲烷的實際成本完全無關,
結果,根據任職於美國史丹佛大學的律師瓦拉估計,
這些計畫的參與者到2012年總共可以賺取127億美元,
但是三氟甲烷的清除科技只需要支付1億3600萬美元。

對已開發國家而言,對於三氟甲烷與其他工業氣體,較好的處理方式當然是直接付錢購買需要的設備,實施成功的蒙特婁議定書就是採用這種方式來保護臭氧層。
歐盟則由於承認了潔淨發展機制下認可的額度,
而使該機制逐步瓦解,
因為這些額度是在京都議定書設定的繁複委員會程序下制訂的。
美國建立自己的碳交易市場時,應該訂定更嚴格的規則,防止這些假造許可量進入市場,
確實查核參與者是否由潔淨發展機制或其他類似補償計畫取得額度。

改良的潔淨發展機制仍不足以爭取開發中國家加入,強迫這些國家限制排放量也可能造成反效果。
比較有效的策略是將心力放在這些國家的現有利益與降低碳排放量一致之處。

舉例來說,中國由於擔憂能源的安全性,因此大力提升能源效率。
分析專家認為,看來合理的政策改變,
到2020年時,每年將可減少10億公噸二氧化碳。
在此同時,我們的研究計畫所做的計算顯示,
印度推展民用核能發電計畫,每年可減少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多達1億5000萬公噸。
相比之下,整個歐盟為達成京都議定書目標所做的努力,每年僅能減少2億公噸;
潔淨發展機制中所有計畫每年減少的總和,也只有1億7000萬公噸左右。

擬定策略的五個步驟
       

有鑑於氣候變遷的規模和拖延處理可能造成的後果,我們建議採取以下五個步驟,擬定出更為有效的策略:

第一,美國應該制訂強制性的課稅政策,控制溫室氣體排放量。
與其實施總量管理制度,不如直接對二氧化碳排放者課稅,
可避免可能引起的政治反應和造成貪污舞弊的高價財產權分配工作,
也可使符合法規的長期成本透明化,
讓工業界能更有效地規劃。
總量管理制度的價格波動則會妨礙明智的規劃。

第二,假如美國國會傾向採取總量管理制度,比較聰明的配套措施是設定所謂的「安全閥」,限定額度的最高價格,讓工業界對符合法規的成本有所依循。
(實際上為達到效果,政府可承諾以固定價格提供額外額度。
額外額度對總排放量的影響應該不大,但穩定價格的效果將為經濟帶來實質助益。)
基本上,交易方案會轉換為稅收,這個價格必須高到足以達出可靠的訊息,讓排放者寧可投資開發可降低碳排放量的技術。
在總量管理制度下,所有額度都必須公開拍賣,這點十分重要。
就政治上而言,分配一小部份額度給主要利益團體或許有其必要,但地球的大氣是公共資源,不可輕易給予使用者。

我們建議的第三個步驟是,工業化國家必須擬定更聰明的策略,以吸引新興市場;
潔淨發展機制額度的購買者(主要是歐盟和日本)必須遊說機制的執行委員會進行全面改革。
假如購買者也約束本國市場,限定只能由可確實減低溫室氣體排放量的潔淨發展機制取得額度,他們的遊說會更有效果。
美國在規劃氣候政策時,應該就這類額度制訂更嚴格的規則。
十幾個最大的排放國應該在京都議定書程序之外集會商討,擬定更有效、更具彈性的策略,
吸引開發中國家加速降低碳排放量,最後由增轉減。
真的要爭取開發中國家,必須採取繁複的政策改革措施,根據每個國家的狀況量身打造。這
些改革措施必須與財政和工業部長合作實行,而不是鮮少發號施令的環境官員。

第四,政府必須接受,市場價格訊息不足以解決問題。
舉例來說,鼓勵更有效地運用能源,不僅可提高能源價格,也可提高設備標準和指令,
因為許多能源使用者(尤其是住宅使用者)對價格訊息的反應不大。
政府應該鼓勵使用各種來源的低碳電力,不論是不是可以再生。

最後,政府必須採行積極政策,發明及運用新科技。
例如,興建新型的燃煤火力發電廠,就可將二氧化碳廢氣排入地下。
這類計畫的構想一定會遭遇所謂的「價格矛盾」。

根據美國電力研究所的研究顯示,如果將歐洲目前的碳價格放在美國,大多數公用事業將不會自動自發採用新的發電技術。

在美國,許多地區傳統燃煤火力發電廠的成本,仍然低於新型燃煤技術、核能發電、風力發電或汽電共生等方式。
將每公噸二氧化碳的價格提高到40美元以上,將可促使新科技更加普及,但在政治上看來似乎不大可能。
解決之道是需要特別資金將可用的技術商業化,以及全面詳細檢視阻礙改變的因素,例如不確定政府將如何管理新發電廠等。

要成功減少二氧化碳排放,全世界都必須在這五方面有所進展。
雖然科學和工程必須正確運用才不致為害,但沒有妥善擬定人為制度和政策,來鼓勵大眾減低溫室氣體排放量,才是真正最大的危機。
(本文出自SA 200712)

減少碳的方法
       

1 美國政府應該制訂強制性的課稅政策來控制排放量。
稅收可提供明確的長期價格訊息,讓企業可明智地投資,降低碳排放量。
相反地,總量管理制度中難以避免的價格波動往往妨礙規劃。
課稅制度可減少政治偏袒及貪污的機會,另外稅捐在需要時也較容易調整。

2 如果美國成立總量管理制度,就應該設定「安全閥」,制訂碳許可量的價格上限,讓企業得以明確估算符合法規的成本。
總量管理制度下的所有額度必須透過拍賣給予,以避免政治偏袒。

3 工業化國家必須找出方法,吸引新興國家加入碳排放減量工作。
要達到這個目標,必須針對每個國家特定的環境,實行繁複的政治改革措施。

4 排放量的實際運用,必須配合多項市場氣候政策(例如碳稅和更優異的交易方案)與法規,以便加快新科技的普及速度。

5 政府必須擬定積極策略,發明及展示新的大型低碳排放系統。

未來一世紀,人類很可能會使地球氣候暖化到值得擔憂的地步。
儘管大氣中的二氧化碳大多來自燃燒化石燃料,
但除了開發更潔淨的能源和期待它們早日普及之外,
我們還需要更有效的解決方案。
另外,建立專責機構和策略也同樣重要
(尤其是市場、商業法規和政府政策),
提供誘因給企業界,
促使他們採用創新的科技和方法,
降低二氧化碳與其他影響氣候的溫室氣體排放量。

這項挑戰十分艱鉅,傳統的化石燃料能源已經十分普及而且廉價,環保的替代方案如果沒有強力政策支持,被接受的可能性很低。
可惜的是,限制全球排放量的管制條約在近20年的協商後,進展依然十分有限,
不過,在最關注氣候變遷的歐洲,政策制定者並沒有因此而受到阻礙,
反而採取行動教導大眾如何最能遏止地球繼續吞下大量的碳。

美國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一向高於其他國家,其實美國的政策制定者可藉由分析歐洲近年來的成果有哪些成功與不足之處,進一步學習如何建立可行的碳減量市場。
我們將在本文中探討美國應該如何建立全國性的碳管理制度,包括建立市場的策略以及其他獎勵措施,以鼓勵開發與採用低碳能源的創新發明。

直到最近,對於建立專責機構保護地球氣候的討論,大多著眼於全球層級,
一般認為氣候政策要能成功,必須簽署有約束力的國際條約,
因為造成氣候變遷的活動遍佈全世界,如果各國政府各自為政,欠缺全球性的協調,產業界只會遷移到法規比較寬鬆的地區。

這個全球化主義者理論,構成了1992年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的協商基礎,
該公約要求所有國家合作解決氣候問題,並成立機構、監督公約執行狀況。
這個公約帶動了建立氣候變遷協定的進程,促成1997年的京都議定書。
在京都議定書中,各工業化國家(包括美國、歐盟、日本和俄羅斯)原則上同意履行各自不同的減量義務,降低平均工業排放量,目標是比1990年的排放水準低5%。
但開發中國家十分重視自由使用能源所帶來的經濟成長,因此拒絕接受排放量的總量管制。


潔淨發展機制難以實行

潔淨發展機制難以實行

由於缺乏強迫開發中國家控制排放量的可行方式,
因此京都議定書簽署國達成了所謂「潔淨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achanism)的共識,
在這個提案之下,國際投資人可針對溫室氣體排放量未受強制規範的開發中國家,
挹注資金到能夠降低排放量的計畫,賺取碳排放額度。
因此,英國企業如果在國內的排放量受到嚴格限制(成本也因而提高),可在中國投資建造風力發電機,
風力發電的零排放量,與原先燃煤發電(中國最普遍的能源)生產等量電力的基線排放量(即沒有減量計畫下的排放量),
兩者之間的差距就是英國企業可取得的額度。

如此一來,中國可獲得外國投資及能源基礎建設,
英國企業則可用更低的成本符合環保規範。
對工業化國家的公司而言,從海外賺取的額度,
通常會比為現有的工廠與基礎設備添加新科技降低排放量,來得更省錢。

潔淨發展機制的額度形成的市場規模,
由此開始呈爆炸性成長,
交易量約佔全世界溫室氣體排放量的0.33%,年度總市值大約為44億美元。

儘管京都議定書很快就達成了紙上協議,
但受限最大的工業化國家執行管制的狀況則落差相當大,主
要的國家(尤其是美國,也包括澳洲和加拿大)並沒有遵守京都議定書,
因為他們認為這些規定的成本不僅太高,在政治上也難以實行。
因此,這個公約對全球暖化問題的整體影響力一直沒有充份發揮,即使所有國家都遵守公約規定,影響力也很小。
概略性的國際公約經常遇到這類問題,
因為達成協議後,利益屬於最不熱心的參與者,
而且公約經常為不願信守協議的國家保留可輕易逃避義務的條款。  

總量管制政策,讓市場決定價格 如何設定有意義的全球目標,是個大挑戰,

因此京都議定書在簽訂了近10年之後,可減緩氣候變遷的國際制度才剛開始發展,
目前有一群對控制排放量出力最多的國家,正嘗試提出政策,這些國家不採行京都議定書的全球整合方案,而是各自擬定不同策略來控制溫室氣體排放,
這些各式各樣的計畫,反映出各國對於什麼才是管理排放量的最佳方式十分不確定,
而且各國政府在能力和做法上差別極大。

由於美國退出京都議定書,歐盟成為遵守這項全面管制計畫中最大的政治實體,
因此歐盟對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的努力非常重要。
歐洲交易系統擁有最強大的專責機構,交易的額度量也最大,為了減少總排放量的55%(主要來自建築物及運輸工具),歐盟及成員國已經擴大現有的政策來提高能源效率,
例如與汽車製造廠協商訂定自願性(很快就會成為強制性)汽車能源效率目標。

歐盟其餘的溫室氣體來源(定義為「工業排放」製造者,包含火力發電廠),總數較少、個別規模較大,
因此較容易控制。

針對這些公司,歐洲管理人員設計了稱為「排放量交易方案」的全歐市場架構,
這個方案是所謂的「總量管理」制度,靈感來自美國於1990年代成立並成功減少二氧化硫(酸雨的主要成份)的計畫。
在歐盟協定中,各國政府依據該國被指定的基礎排放量計算,把排放額度免費分配給各個工廠(每單位額度代表許可排放一公噸二氧化碳氣體),
接著由公司自行決定哪種減量方式的成本較低:
降低排放量以便出售多餘額度,或是在公開市場上向其他公司購買額度?
另外,公司和政府也可向潔淨發展機制購買額度,或購買俄羅斯和其他東歐前共產國家以類似方案產生的額度。

如果減量的成本昂貴,則排放許可額度的需求就會增加,價格也會跟著提高;
相反的,如果出現成本低廉的二氧化碳減量技術,或是經濟成長減緩使排放溫室氣體的產業衰退,價格就會降低。
藉由管制排放許可的總量,歐盟管理人員可以遏止污染程度提高,同時讓市場決定價格。
歐洲市場的試辦期,由2005年到2007年底為止。

建立碳交易市場就如其他有利可圖的新興財產權市場一樣,關鍵在於政治抉擇。
政治家和利害關係產業通常傾向建立交易市場,而反對課稅,
因為政治制度往往會免費給予大部份排放額度,相反的,稅收則會增加許多可見的成本。

以往有一些交易制度已經開始拍賣排放許可,
但所謂的「大碳戶」(包括煤礦公司和燃煤火力發電廠擁有者),正在串連抗拒這類計畫。
在歐盟,各國政府已同意將大部份額度免費給予現有的排放者;
美國研議中的氣候變遷法規應該也會有類似的發放措施。在政府發放財產權給私人機構(例如行動電話執照)的其他狀況中,管理人員從未遭遇對交易如此強烈的政治反對,因為產業界尚未開發這項公眾資產;
相反的,化石燃料產業一向可自由將溫室氣體排放到大氣中。
污染市場已被法律許可,它們被設計為過去不曾存在的有價財產,新興碳市場的參與者是賺、是賠,取決於額度分配規則的構想。

如果要對已經享有的資產分配財產權,常見的方式是透過政治發放,而不是拍賣。
這類發放措施有些是政治上的權宜之計,
因為這些措施有助於市場起步,否則根基深厚的利益團體(例如煤礦遊說團)會阻礙進展。
但如果這些額度全都分配出去,大碳戶和舊技術擁有的深厚根基將成為更大的危險。
在這些前提之下,無怪乎歐盟碳交易市場在短短的時間內,就遇到好幾個問題,
多數情況是,各國政府設想的排放許可分配量已經達到過去的底線,卻仍未涵括所有的排放者。
但最引起爭議的則是政治經常獨厚特定企業或產業,或是為了推動市場,由潔淨發展機制取得廉價卻有問題的排放額度。

舉例來說,極力保護國內煤礦業的德國政府,就分配了太多免費額度給燃煤火力發電廠,
這類發電廠業者還向消費者收取業者根本不需支付的碳「成本」。
其他國家也有類似的不當獲利行為,包括荷蘭、西班牙和英國等。

原則上,歐盟會審核各國政府的額度分配,防止受惠的公司取得不正當的利益,不過實際上,成員國也有許多政治手段,而且在他們認為必要時絕不手軟。
目前歐盟制度預計每五年重新分配許可量,
但每次都實施新的發放方式,將導致移除高排碳工業技術更加困難,而這些高碳工業都是排放量的大宗。
實行成功的美國酸雨防治計畫,
雖然也是免費分配絕大部份額度,但核心規則維持了近20年沒有更改,
這讓市場更容易正常運作。

歐盟在確保排放者、經紀人和交易者是否及時取得最精確的碳額度供需訊息方面,也遭遇到了問題。
在排放量交易方案的試辦期,市場相當混亂,使價格從最初的每公噸二氧化碳近40美元,一路滑落到目前的每公噸約1美元。
價格下跌是因為歐盟各國政府顯然過度供給許可量給市場,就如管理失當的中央銀行印製過多貨幣,造成通貨膨脹一樣。
為解決這個問題,歐盟緊縮了下一個交易期間(2008~2012年)的額度,使每公噸提高到30美元左右。

由上而下的碳交易市場備受考驗
    

歐盟的經驗讓我們知道,交易制度和各種市場一樣,不會自動產生。
經濟史學家已經論定,市場需要強而有力的基礎機構來分派財產權、監督行為,並要求參與者遵守規定。

歐盟很早就開始記錄來自同一工業來源的其他污染物(例如二氧化硫及二氧化氮等),
而且,歐洲的行政法規長久以來也都能有效執行,如果沒有這些基礎,歐洲的排放額度將毫無價值。

執法機構和地方利益團體扮演的主要角色,說明了世界各地為何發展出許多不同的碳交易制度。
的確,世界碳交易市場是由下而上發展,不是由上而下、透過京都議定書這類國際公約發展,
因此可能需要數十年才能建立起真正的全球化制度。

美國建立全國性的交易制度後,在剛萌芽的全球碳交易市場中,排放額度交易規模已足以取代歐洲的主導地位,但美國市場的實際表現如何,將受其發展的特殊性質影響。

東北部和西部的某些州,由於厭倦聯邦政府的怠惰,已經起而建立自己的碳交易制度,
一旦聯邦計畫開始施行,我們懷疑這些州訂制度是否會繼續存在,特別像是美國的全國電力網,各州的發電系統(過程中會產生大量二氧化碳)可以大範圍替換,而且不容易受不同的發電方式影響。
然而,某些州或許仍會維持較為嚴格的管制,結果形成一套由各州拼湊出來的交易制度。

同時,新興國家(例如中國和印度)則是拓展排放量交易制度最大的障礙,
因為這些國家將經濟發展視為首要,而且十分依賴化石燃料,這些國家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增加速度幾乎是已開發國家的三倍。
未來10年內,新興國家的總排放量將超過西方工業化國家,中國目前是全世界最大的單一排放國。

此外,新興國家的經濟經常依賴過時的科技,如果實施較新的排放管制措施,至少在理論上可提供新的節約機會。

強迫開發程度較低的國家加入發展完善的國際排放量交易制度,顯然並不明智。
這些國家已經厭倦經濟制約,又不確定未來的排放程度及降低排放量的成本,因此需要寬廣的成長空間。
要讓他們在平和的狀況下接受這種策略,必須給予他們寬鬆的排放總量管制,
如此將會破壞世界其他地區的排放量管制工作,因為多餘的許可量將會在全球市場流動。

潔淨發展機制並沒有強迫這些國家實施他們抗拒的排放總量管制,而是達成妥協。

這樣的妥協,理論上可將交易限制在開發中國家實際達成減量的地區。
另外,由於歐盟擁有的排放額度市場最大,所以潔淨發展機制的價格會逐漸趨向歐洲市場的價格。

誰在操縱市場?
    

但實際上,潔淨發展機制的基礎概念中有一個灰色地帶,會影響所有碳交易市場的健全性。
投資者發現,對於許多減碳計畫,要鑑定排放量的基準價值是很困難的,而新計畫的排放量都必須以基準價值為依據。
因此他們將重點轉向可獲利的「管線末端」技術運用計畫,而不投入可實際降低溫室氣體產量的能源系統基礎修改工作。
舉例來說,潔淨發展機制的管線廢氣額度中,大約有1/3的計畫僅針對一種工業廢氣進行控制,就是三氟甲烷(HFC-23),
這種製造業副產品造成溫室效應的能力是二氧化碳的1萬2000倍。

問題是如何最能遏止開發中國家排放三氟甲烷?
工業化國家的工廠都已加裝成本低廉的裝置來清除這種化學物質,先進企業也已將技術分享給所有後進公司。
但開發中國家的製造廠商發現,拖延安裝計畫反而有助於維持較高的基準價值,
如此一來,他們可藉由歐洲水準的高價格,出售大量潔淨發展機制額度、牟取暴利,而且售價和升級清除三氟甲烷的實際成本完全無關,
結果,根據任職於美國史丹佛大學的律師瓦拉估計,
這些計畫的參與者到2012年總共可以賺取127億美元,
但是三氟甲烷的清除科技只需要支付1億3600萬美元。

對已開發國家而言,對於三氟甲烷與其他工業氣體,較好的處理方式當然是直接付錢購買需要的設備,實施成功的蒙特婁議定書就是採用這種方式來保護臭氧層。
歐盟則由於承認了潔淨發展機制下認可的額度,
而使該機制逐步瓦解,
因為這些額度是在京都議定書設定的繁複委員會程序下制訂的。
美國建立自己的碳交易市場時,應該訂定更嚴格的規則,防止這些假造許可量進入市場,
確實查核參與者是否由潔淨發展機制或其他類似補償計畫取得額度。

改良的潔淨發展機制仍不足以爭取開發中國家加入,強迫這些國家限制排放量也可能造成反效果。
比較有效的策略是將心力放在這些國家的現有利益與降低碳排放量一致之處。

舉例來說,中國由於擔憂能源的安全性,因此大力提升能源效率。
分析專家認為,看來合理的政策改變,
到2020年時,每年將可減少10億公噸二氧化碳。
在此同時,我們的研究計畫所做的計算顯示,
印度推展民用核能發電計畫,每年可減少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多達1億5000萬公噸。
相比之下,整個歐盟為達成京都議定書目標所做的努力,每年僅能減少2億公噸;
潔淨發展機制中所有計畫每年減少的總和,也只有1億7000萬公噸左右。

擬定策略的五個步驟
    

有鑑於氣候變遷的規模和拖延處理可能造成的後果,我們建議採取以下五個步驟,擬定出更為有效的策略:

第一,美國應該制訂強制性的課稅政策,控制溫室氣體排放量。
與其實施總量管理制度,不如直接對二氧化碳排放者課稅,
可避免可能引起的政治反應和造成貪污舞弊的高價財產權分配工作,
也可使符合法規的長期成本透明化,
讓工業界能更有效地規劃。
總量管理制度的價格波動則會妨礙明智的規劃。

第二,假如美國國會傾向採取總量管理制度,比較聰明的配套措施是設定所謂的「安全閥」,限定額度的最高價格,讓工業界對符合法規的成本有所依循。
(實際上為達到效果,政府可承諾以固定價格提供額外額度。
額外額度對總排放量的影響應該不大,但穩定價格的效果將為經濟帶來實質助益。)
基本上,交易方案會轉換為稅收,這個價格必須高到足以達出可靠的訊息,讓排放者寧可投資開發可降低碳排放量的技術。
在總量管理制度下,所有額度都必須公開拍賣,這點十分重要。
就政治上而言,分配一小部份額度給主要利益團體或許有其必要,但地球的大氣是公共資源,不可輕易給予使用者。

我們建議的第三個步驟是,工業化國家必須擬定更聰明的策略,以吸引新興市場;
潔淨發展機制額度的購買者(主要是歐盟和日本)必須遊說機制的執行委員會進行全面改革。
假如購買者也約束本國市場,限定只能由可確實減低溫室氣體排放量的潔淨發展機制取得額度,他們的遊說會更有效果。
美國在規劃氣候政策時,應該就這類額度制訂更嚴格的規則。
十幾個最大的排放國應該在京都議定書程序之外集會商討,擬定更有效、更具彈性的策略,
吸引開發中國家加速降低碳排放量,最後由增轉減。
真的要爭取開發中國家,必須採取繁複的政策改革措施,根據每個國家的狀況量身打造。這
些改革措施必須與財政和工業部長合作實行,而不是鮮少發號施令的環境官員。

第四,政府必須接受,市場價格訊息不足以解決問題。
舉例來說,鼓勵更有效地運用能源,不僅可提高能源價格,也可提高設備標準和指令,
因為許多能源使用者(尤其是住宅使用者)對價格訊息的反應不大。
政府應該鼓勵使用各種來源的低碳電力,不論是不是可以再生。

最後,政府必須採行積極政策,發明及運用新科技。
例如,興建新型的燃煤火力發電廠,就可將二氧化碳廢氣排入地下。
這類計畫的構想一定會遭遇所謂的「價格矛盾」。

根據美國電力研究所的研究顯示,如果將歐洲目前的碳價格放在美國,大多數公用事業將不會自動自發採用新的發電技術。

在美國,許多地區傳統燃煤火力發電廠的成本,仍然低於新型燃煤技術、核能發電、風力發電或汽電共生等方式。
將每公噸二氧化碳的價格提高到40美元以上,將可促使新科技更加普及,但在政治上看來似乎不大可能。
解決之道是需要特別資金將可用的技術商業化,以及全面詳細檢視阻礙改變的因素,例如不確定政府將如何管理新發電廠等。

要成功減少二氧化碳排放,全世界都必須在這五方面有所進展。
雖然科學和工程必須正確運用才不致為害,但沒有妥善擬定人為制度和政策,來鼓勵大眾減低溫室氣體排放量,才是真正最大的危機。
(本文出自SA 200712)

減少碳的方法
    

1 美國政府應該制訂強制性的課稅政策來控制排放量。
稅收可提供明確的長期價格訊息,讓企業可明智地投資,降低碳排放量。
相反地,總量管理制度中難以避免的價格波動往往妨礙規劃。
課稅制度可減少政治偏袒及貪污的機會,另外稅捐在需要時也較容易調整。

2 如果美國成立總量管理制度,就應該設定「安全閥」,制訂碳許可量的價格上限,讓企業得以明確估算符合法規的成本。
總量管理制度下的所有額度必須透過拍賣給予,以避免政治偏袒。

3 工業化國家必須找出方法,吸引新興國家加入碳排放減量工作。
要達到這個目標,必須針對每個國家特定的環境,實行繁複的政治改革措施。

4 排放量的實際運用,必須配合多項市場氣候政策(例如碳稅和更優異的交易方案)與法規,以便加快新科技的普及速度。

5 政府必須擬定積極策略,發明及展示新的大型低碳排放系統。

[此帖子已經被作者於2008/5/6 下午 04:02:18編輯過]

森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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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如何因應碳交易市場的來臨?

台灣不是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的締約國,也不是京都議定書的批准國,在碳交易市場日漸成形的趨勢下,應該如何因應?

利用碳權的交易來促進溫室氣體減量,已經成為國際上最重要的溫室氣體減量政策之一。
近年來,各國政府紛紛建置排放交易制度、推動自願性減量,以及鼓勵潔淨發展機制(CDM),使得溫室氣體減量已經逐漸由純環保活動轉型為商業行為。

目前,國際碳市場可區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京都議定書架構下的交易機制,另一類是自願性市場,包括美國芝加哥交易市場、澳洲溫室氣體友善計畫、紐西蘭零碳排放計畫,以及日本自願性碳交易計畫等。
為了確保自願性市場減碳額度的可信度,國際碳排放交易協會(IETA)於2007年11月發佈了「自願性碳標準」(VCS),奠定自願性市場與京都機制市場未來聯結的基礎。

由於台灣不是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的締約國,也不是京都議定書的批准國,
因此無法參與京都機制下的碳市場交易;
然而發展中的自願性市場,台灣是否存在參與機會與管道?
應建立哪些制度連結國際自願性市場?
這些攸關著台灣產業溫室氣體減量誘因,以及影響台灣整體溫室氣體減排潛力。

全球碳權市場的現狀與趨勢
2007年,世界銀行發佈一份「碳市場交易現狀與未來發展趨勢」報告,證明碳市場的成長趨勢,值得台灣各界密切觀察其變化。

在目前的碳權交易市場中,有兩種碳權商品型態,
其中一種是在排放交易制度下(包括歐盟、澳洲新南威爾斯、芝加哥交易所,以及英國等的排放交易市場)所創造出來的許可權,這些許可權是在排放交易制度下,政府依據特定的核配準則,核配給排污染源的排放權。
第二種是在減量計畫基礎下
(例如京都議定書或其他自願性減量計畫)的減量額度,
來源是沒有減量計畫的基線排放量與減量計畫執行後之排放量的差額,
例如在CDM計畫下,創造出「經認證的排放減量」(CER)碳權商品;
在京都機制的另一個聯合減量(JI)計畫下,則創造出「排放減量單位」(ERU)。

這兩種碳權商品在2005年分別創造了79億7000萬美元以及28億9400萬美元的交易金額,
合計總金額為108億6400萬美元,
到了2006年,交易金額則分別成長為246億2000萬美元以及54億7700萬美元,
成長率分別為208.9%及89.3%,
全球總交易金額則成長為300億9700萬美元,成長率為177%。
至於二氧化碳的交易量,也呈現成長的趨勢,
總交易量由2005年的7億1000萬公噸,
成長為2006年的16億3900萬公噸,
成長率為130.8%。

若進一步分析兩種碳權商品的結構內涵,
可以發現排放交易市場的規模大於計畫基礎的市場規模,其中的道理很簡單,
因為前者主要依據歷史排放量核配排放權,而後者是透過減量計畫獲得排放權,
因此無論是排放權總量規模,抑或排放權獲得的時間,前者的規模較大,獲得排放權的時間也比較快,從而構成較大的交易市場規模。

誰是買家?誰是賣家?
碳權市場的交易對象有哪些呢?
由於京都議定書的附件一國家(即主要的工業化國家)具有減量承諾目標,為達到該目標,
除了推動有效的境內溫室氣體減量措施之外,亦大量透過京都機制購買排放權,抵減其減量目標,從而成為國際上主要的購買者。
從CDM與JI等減量計畫所創造的碳權來看,以2005年為例,日本是全球最大的碳權購買國家,約佔二氧化碳總交易量(3億5200萬噸)的46%,其次是英國的15%,
然而,若以整體歐盟來看,則大約佔51%,可見歐盟國家是最主要的買主。
到了2006年,英國則成為全球最大的碳權購買國,約佔總交易量(4億6600萬噸)的50%,其次是義大利的10%。

至於碳權的主要銷售國,2006年的前三名分別是中國的61%、印度的12%,以及巴西的4%,
這三個國家合計約佔全球CER供應量的77%,是當前發展CDM計畫最成功的國家。
至於創造碳權的CDM型態,以氫氟碳化合物(HFC)的減量計畫為最大宗,約創造了34%的CER碳權,
其次是一氧化氮減量計畫約創造13%,能源效率的9%,以及甲烷的減量計畫,約佔7%。
由CDM計畫的結構可以看出,除了能源效率之外,全球暖化潛勢(global warming potential)減量計畫是2006年主要的減量計畫來源,至於再生能源部份,仍然是以風力與水力的CDM計畫為主,分別佔5%與6%。

隨著京都議定書第一減量承諾期(2008~2012年)的接近,附件一國家的減量需求也將隨之增加,構成未來碳權市場最具潛力的購買者。
其中,歐盟15國大約還有13億噸的二氧化碳減量缺口,
除了已經透過京都機制購買的4億5000萬噸,以及CDM與JI合計購得約1億4300萬噸之外,尚有3億700萬噸的需求量;
在歐盟交易制度的總量管制下,也創造了約6億4300萬噸的需求量;
而日本的減量缺口尚不足8400萬噸,合計2008~2012年,國際碳權需求量預估為10億8300萬噸二氧化碳。
由此可知,歐盟將是未來碳權市場的主要需求者。
至於碳權的供給,主要來自俄羅斯與東歐經濟轉型國家的熱空氣(hot air),
預計在2008~2012年,約可創造63~71億噸,並透過CDM與JI計畫創造17億噸的二氧化碳排放權。

綜合上述分析,雖然2008~2012年的碳市場仍處於供過於求的情況,
然而,供給面相對而言,具有較高的不確定性,主要決定於東歐與俄羅斯國家未來經濟成長狀態而定,
簡單來說,如果經濟成長快速,將縮減其碳權供給量,屆時將引起國際市場碳權價格的高度波動。

從國際碳權市場發展的情況來看,
各國已將碳權做為重要的溫室氣體減量政策工具之一,
並且透過執行京都機制的過程,快速交流減碳的知識與科技,提升整體國家減碳能力,
另一方面,透過碳市場的創造,形成新興服務業,增加國家就業機會,培養減碳人力資本。
反觀台灣,在碳交易市場的推動速度已經落後國際,將不利國內整體減量潛力的提升。 

台灣該如何自處?

從全球碳市場發展現況與展望可知,碳交易制度已成為國際間重要的溫室氣體減排誘因機制之一,
然而,台灣無法參與國際碳市場,將徒增產業碳風險,不利國家永續發展。
因此,如何及早建立國內碳交易市場,並尋求與國際市場連結的管道,將成為政府當前重要的溫室氣體減排策略之一。
那麼在現階段,我們需要哪些配套措施呢?

首先,自願性減量成效與排放交易核配機制必須整合。
產業自願性減量協議,是政府推動溫室氣體管理的先期行動策略,目的在於鼓勵產業部門及早進行溫室氣體管理工作,並提升其減量能力,進而連結排放交易制度。
因此,如何將產業自願性減量信用納入排放權核配制度之中,攸關產業自願性減量誘因甚巨,也是產業部門推動排放交易制度的關鍵因素。

國際先進國家(如歐盟各國)為了避免造成「先減量者劣勢」的困境,均設有一套鼓勵先期行動者的辦法,
換言之,會將產業先期減量信用納入排放權核配量的考量因素中,
然而,各國國情不同,做法也有差異,例如設立技術標竿以及移動基準年等。
因此,掌握各種考量因素的內涵與特性,並針對台灣產業特性、國情以及產業部門偏好等因素,研擬適當的配套措施,一方面提高自願性減量誘因,另一方面促進排放權核配的公平性。

此外,應該擴大國內排放交易制度規模。
由於台灣無法參與國際排放交易市場,依據國外實施排放交易經驗以及「溫室氣體減量法」的內容,未來將優先推動工業與能源部門的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制度,
然而,在國內產業與能源部門的規模不夠大的情況之下,不易達到「成本有效」的境界,
因此,如果能夠擴大工業與能源部門的廠外減量活動,
同時允許運輸部門以替代能源減碳取得信用額度、住商部門以節能減碳,以及農業部門以植樹與生質能源減碳,
來參與交易市場,則可擴大國內排放交易市場規模,彌補產業與能源部門規模過小的困境,提高台灣整體交易市場效率,以及工業與能源部門的減量潛力。

第三,鼓勵產業參與國際自願性交易市場。
以目前排放交易市場來看,台灣無法參與京都機制的管制型市場,但是仍然可以參與國際自願性市場,
因此,可以鼓勵國內產業部門參與自願性市場,學習減碳與碳交易經驗,提高碳管理能力,降低碳風險。
最後,及早建立減碳認證制度,可以提高減碳的經濟誘因,是推動全民減碳活動的基礎制度。

碳排放交易引起國內各界的重視,
不僅碳排放業者高度關注潛在的利基與機會,即便資產管理公司、個別投資者,以及環保團體,無不摩拳擦掌,企圖搶進先機,在這個鉅額交易量的市場中套利。
然而,對國內各利益相關人而言,必要的交易法制與平台,乃至於最基本的排放盤查與減量認證機制迄未成熟。

此外,我國受限於國際政治地位,參與相關交易或推動減量計畫(尤其是跨國的CDM計畫)的機會因此受限,自願減量信用市場雖有較大的揮灑空間,價格也較低,
但以提升公司形象為目的之業者,在購買信用之後是否真能提升業績或利潤創造,也不無疑問和風險。
對於一般的投資大眾來說,可能面臨的風險也未必低於其他資產市場。
因此,各界對於這些潛在的風險,必須深入理解和分析,現階段以「做中學」的心態來參與,或許比「攻近利」要來得穩當。

歐盟排放交易制度經驗
排放權交易制度是歐盟非常重要的溫室氣體減排政策工具之一,預估至2010年可以減排1億750萬噸二氧化碳,約可達到2.5%京都目標的減排率,成效卓著。
預估在2008~2012年間,歐盟會員政府將投入29億歐元,購買550百萬噸的碳權。

歐盟排放權交易制度的核心機制為2003年通過的「排放交易指令」,以及依據該項指令要求各國依指令所列的原則提交「國家分配計畫」,並期望該國如何藉由排放權的分配(包括分配方式與分配量等),達成京都議定書的減量目標。

歐盟會員國依據排放交易指令,於2004年3月31日前提交「國家分配計畫」給歐盟執委會進行評鑑,
並於2005年3月之前交出申請排放權的量,
而歐盟以三個月時間對每個會員國之「國家分配方式」進行評鑑,這就是歐盟會員國進行排放權分配的最重要程序之一。
每一會員國提交之「國家分配計畫」應包括三個主要內容:
確立排放源管制名單、
確認部門排放權分配總量,
以及確認設備的核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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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循環
carbon cycle

各種形式的碳在自然界中的循環。
碳是一切有機化合物,包括地球上生命不可缺少的那些有機化合物的基本組分。
生物所含碳的來源是空氣中的或溶於水的二氧化碳。
藻類和綠色植物(製造者)都是通過光合過程固定二氧化碳的主要物質。
碳、氧和氫通過光合作用,轉化成各種簡單而有用的碳水化合物。
這些碳水化合物被製造者用來維持新陳代謝,多餘部分作為脂肪和多醣貯藏起來,供消費動物(從原生動物到人)食用,再轉化成其他形式。
所有生物將二氧化碳作為其呼吸的副產品直接送回大氣。
動物排泄物和一切生物體中的碳經過腐爛(或分解)即微生物(主要是細菌和黴菌)的一系列轉化過程變成二氧化碳進入大氣。

一部分有機碳(有機體殘骸)則作為礦物燃料(煤、天然氣和石油)、石灰石和珊瑚貯於地殼中。
礦物燃料中的碳是史前從碳循環中脫離出來的,現正通過工業過程和農業過程以二氧化碳形式大量釋出,大部分很快進入海洋並作為碳酸鹽在其中「固定」。
在氧氣不足的情況下(如在污水和沼澤中),一些碳以甲烷形式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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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界碳循環的基本過程如下﹕
大氣中的二氧化碳(CO)被陸地和海洋中的植物吸收,然後通過生物或地質過程以及人類活動,又以二氧化碳的形式返回大氣中。
自然界中碳的分布(以碳計,百萬噸) 圖片點擊可在新視窗打開檢視和表2 碳的流動和交換(以碳計,百萬噸/年) 圖片點擊可在新視窗打開檢視

         碳循環圖 圖片點擊可在新視窗打開檢視

有機體和大氣之間的碳循環 綠色植物從空氣中獲得二氧化碳,經過光合作用轉化為葡萄糖,再綜合成為植物體的碳化合物,經過食物鏈的傳遞。
成為動物體的碳化合物。
植物和動物的呼吸作用把攝入體內的一部分碳轉化為二氧化碳釋放入大氣,
另一部分則構成生物的機體或在機體內貯存。
動、植物死後,殘體中的碳,通過微生物的分解作用也成為二氧化碳而最終排入大氣。
大氣中的二氧化碳這樣循環一次約需20年。

一部分(約千分之一)動、植物殘體在被分解之前即被沉積物所掩埋而成為有機沉積物。
這些沉積物經過悠長的年代,在熱能和壓力作用下轉變成礦物燃料──煤、石油和天然氣等。
當它們在風化過程中或作為燃料燃燒時,其中的碳氧化成為二氧化碳排入大氣。
人類消耗大量礦物燃料對碳循環發生重大影響。

大氣和海洋之間的二氧化碳交換 二氧化碳可由大氣進入海水,也可由海水進入大氣。
這種交換發生在氣和水的界面處,由於風和波浪的作用而加強。
這兩個方向流動的二氧化碳量大致相等,大氣中二氧化碳量增多或減少,海洋吸收的二氧化碳量也隨之增多或減少。

碳質岩石的形成和分解
大氣中的二氧化碳溶解在雨水和地下水中成為碳酸,碳酸能把石灰岩變為可溶態的重碳酸鹽﹐並被河流輸送到海洋中。
海水中的碳酸鹽和重碳酸鹽含量是飽和的,接納新輸入的碳酸鹽,便有等量的碳酸鹽沉積下來。
通過不同的成岩過程,又形成為石灰岩、白雲石和碳質頁岩。
在化學和物理作用(風化)下,這些岩石被破壞,所含的碳又以二氧化碳的形式釋放入大氣中。
火山爆發也可使一部分有機碳和碳酸鹽中的碳再次加入碳的循環。
碳質岩石的破壞,在短時期內對循環的影響雖不大,但對幾百萬年中碳量的平衡卻是重要的。

人類活動的干預 人類燃燒礦物燃料以獲得能量時,產生大量的二氧化碳。
從1949年到1969年,由於燃燒礦物燃料以及其他工業活動,二氧化碳的生成量估計每年增加 4.8%。
其結果是大氣中二氧化碳濃度升高。這樣就破壞了自然界原有的平衡,可能導致氣候異常。
礦物燃料燃燒生成並排入大氣的二氧化碳有一小部分可被海水溶解,但海水中溶解態二氧化碳的增加又會引起海水中酸鹼平衡和碳酸鹽溶解平衡的變化。

礦物燃料的不完全燃燒會產生少量的一氧化碳。
自然過程也會產生一氧化碳。
一氧化碳在大氣中存留時間很短,主要是被土壤中的微生物所吸收,也可通過一系列化學或光化學反應轉化為二氧化碳。

參考書目
W.Stumn﹐Global Chemical Cycles and Their Alternations by Man﹐Abakon Verlags-gcsellschaft﹐Berlin﹐1977.


森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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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5/6 上午 04: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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