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敬錄自《辨法法性論釋.辨析智慧光明》 全知米滂仁波切 著 益西彭措堪布 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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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二、真實論義分三:一、略說 二、廣說 三、以能表之喻攝義
丙一、略說分四:一、認定自性 二、宣說各自體相 三、彼等成立之理 四、觀察二者一體異體
丁一、認定自性
當知此一切,略攝為二種,
由法與法性,盡攝一切故。
其中法所立,即是說生死,
法性所安立,即三乘涅槃。
當知經典所詮的一切義可略攝為二種。何等二種?即所謂的有法與法性二者。以這二者攝盡一切所知之處故,若能善加抉擇有法與法性,則自然對於經典所詮的一切義都不會愚昧。
這裡,二者中的有法所安立的是具有二取顯現的輪迴,也就是,欲求小乘解脫及大乘一切種智者所應了知的迷亂現相的自性以及所應斷除的根本這一切法僅僅是此有法的緣故。法性所安立的是三乘涅槃,也就是,依靠對如何顯現的輪迴都現見人我與法我無實有自性之力而獲得轉依的涅槃,原因是:真實悟入實相故,實相與現相無有不同。因此,真實中所應了知及如是現前者,僅僅是此法性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