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敬錄自《中觀寶鬘論廣釋》 喇拉秋智仁波切 著 索達吉堪布 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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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三、合法布施:
何者無法義,極度生憂傷,
即刻賜彼樂,此施最殊勝。
任何人如果不具足聽聞法義的順緣,因此而極度憂傷,可憐兮兮,如果你想立即賜給他順緣,那麼沒有比這更殊勝的布施了,因為這實際上就是你給予了他所要聞受的正法。經中云:“所有一切布施中,法施為最我所說。”
若於誰有利,毒亦作布施,
佳肴若無益,於彼莫施予。
猶如被蛇咬,斷指謂有利,
佛說若利他,不樂亦為之。
如果有人問:菩薩該施給他人毒物嗎?
答:如果知曉對患者等某些人來說毒物也有利益,那麼不僅是其他藥物等,就算是毒物也應施予,因為對他者有利必須放在主要位置上。縱然是上等的佳肴,但如果了知對他者不利,則這種食物也不可給予那一對境,因為何時何地都必須要斷除損害的緣故。經中說,不成利益眾生之事當捨棄。比如,對於被蛇所咬的人,據說如果砍斷手指方有利。同樣的道理,大能仁佛陀說,如果究竟利他,則暫時不安樂也要為之,就像依藥治病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