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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勿說僧眾之過錯(推介)
阿貴
帥哥喲,離線,有人找我嗎?
等級:版主
文章: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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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派:無門無派
註冊:2006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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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說僧眾之過錯(推介)
勿說僧眾之過錯
前言:
本文是妙音書院網-林水鎮居士大作,他是一佛教網路文章創作家,
該網址如下:
妙音書院網[ http://tw.club.yahoo.com/clubs/famscl ]
在這言語自由(已達氾濫地步)的台灣,初學佛之人,若一時不察,
很容易造下謗佛、謗法、謗僧之重罪,而本文可以給許多佛友們參考

  

眾所周知,學佛修道者欲證『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須受持三聚淨
戒,除受持『攝善法戒』,發願『法門無量誓願學』,及受持『攝眾
生戒』,發願『眾生無邊誓願度』之外,更應受持『攝律儀戒』,善
護口業不譏他過,善護身業不失律儀,善護意業清淨無染。其中最易
犯者,非『口業』莫屬。何以故?蓋人不能離『群眾』而獨居,尤以
修行自利利他之『菩薩道』者,更是如此,由於與『眾生』相處,對
於人生百態,人我是非,都會無意中加以『評論』而犯之。然而並非
所有之評論都是造『口業』,如同世間法之『誹謗罪』,是具備其法
定要件,方可構成。茲將有關佛法所常易犯『口業』之情況,分述其
要件如下:
(一)誹謗三寶。其中『佛寶』是福慧兩足尊之天人師,『法寶』是
世尊金口所說之探求人生宇宙真諦之萬古不變真理,較不會被誹謗,
而對於『僧寶』,由於末法時代,邪師說法如恆河沙,往往未去除貪
瞋癡三毒之徒,假借佛法名義或附佛外道,騙財騙色,犯齋犯戒,而
危言聳聽說不能批判他們,否則便是『誹謗僧寶』,將墮落『無間地
獄』,只好如同臺大邱聯恭教授所說,受害者唯有回家抱棉被哭,此
是何等悲哀!
更是違背世尊出生娑婆,教化眾生之本意。其實此『誹謗僧寶』之口
業,是必須具備下列之要件:
(1)  意圖散布於眾。以語言、文字、圖畫等方法皆可。
(2) 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被害人之名譽有無因而受
損,可以不問。
(3) 所指摘或傳述之事,不能證明(無確切證據)其為真實者。或
雖能證實,但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
(4)須要受害者為僧寶。非出家人個人(本人學佛心得分享第一0九
,曾有詳述『僧寶』之要件,請自行
參照)。蓋此罪在佛法而言,是屬不可悔之『波羅夷罪』,是必墮落
『無間地獄』之罪,故其要件是比較嚴格。
(二)破和合僧。此為五逆罪之一,亦是極重之『口業』,其須具備
下列之要件:
(1)須有破壞之故意。
(2)須有破壞之行為,包括身業及口業。
(3)須因其行為,造成『和合僧團』被破壞,變成不和合或分離。
(4)須破壞之對象,是謹持『六和敬(身和同住、口和無諍、意和
同悅、戒和同修、見和同解)』之僧
團(淨空法師在電視弘法時,亦如是主張)。蓋此罪亦屬不可悔之『
波羅夷罪』,必墮落『無間地獄』之罪,故其要件亦比較嚴格。
(三)說出家在家菩薩罪過。
(1)須有故意。
(2)須有曾受『菩薩戒』之佛門四眾(即比丘、比丘尼、優婆塞、
優婆夷)所造之『口業』。蓋一般未受此戒之眾生,除非構成刑法之
『侮辱罪』或『誹謗罪』,當受刑罰之制裁外,並非此戒所規範。
(3)須曾受『菩薩戒』之佛門四眾所犯之罪過。如果被批判者未曾
受此戒,除非行為者構成刑法之『侮辱罪』或『誹謗罪』,當受刑罰
之制裁外,並非此戒所規範。蓋此戒,對受持『菩薩戒』之佛門四眾
而言,亦屬不可悔之『波羅夷罪』,故其要件亦比較嚴格。
(四)自讚毀他。其要件如下:
(1)須造『口業』者,有自己稱讚自己優越之能力,且該能力是屬
真實,否則『未得(如天眼通等)說已得』或『未證(如阿羅漢果等
)說已證』,則屬『大妄語』。
(2)須造『口業』者,有嫉妒他人之能力,而故意顛倒該事實,令
第三者因之而曲解。
(3)須『毀他』之口業,與『自讚』之口業,兩者有相牽連之不可
分關係。
(4)須造『口業』者,曾受持『菩薩戒』之佛門四眾,否則不受規
範。蓋此戒,對受持『菩薩戒』之佛門四眾而言,亦屬不可悔之『波
羅夷罪』,故其要件亦比較嚴格。
(五)說大妄語。其要件如下:
(1)是未得『涅槃』謂得『涅槃』,未證『菩提』謂得『菩提』,
未見『阿羅漢道』謂見『阿羅漢道』,大妄語成,墮落無間地獄。
(2)所向是人。即對人說大妄語。
(3)是人想。即認定對方是人,而不是非人或畜生。
(4)有欺誑心。即蓄意要使人受欺騙。
(5)前人領解。即對方能領解所說之內容,如對方是聾人癡人不解
語人不犯此重罪。
(6)此為現今末法時代之眾生(佛門弟子或附佛外道),為五欲六
塵和名聞利養,而最易犯之『口業』。如今滿天飛之『活佛』『仁波
切』『某佛再來』『某菩薩示現』,然而卻貪瞋癡三毒未除,貪婪世
間之五欲六塵未免,即已構成此『口業』之要件,依本師釋迦牟尼佛
在經典多次開示,此種人必墮落『無間地獄』。
(六)說小妄語。其要件如下:
(1)即上述『大妄語』之外之『妄語』,其中尚包括兩舌(言語反
覆,搬弄是非)、惡口(以惡毒之言罵人)、綺語(涉及閨閣男女含
有淫意之言)。
(2)須曾受持『菩薩戒』之佛門四眾。否則,除非構成刑法之『詐
欺罪』等罪,須受刑罰制裁外,對一般人而言,並不犯此戒,
(3)雖犯之不失戒體,但犯可悔罪。
(七)說世間過。即是以上所述之外,而為一般人所易犯者。舉凡愛
批評時事,愛東家長西家短等等皆屬
之,雖不犯如何之罪,亦不犯如何之戒,但有覆蓋吾心,導致道法不
入。
由此觀之,學佛修道者第一要『明心』,不但要受三皈五戒(可保人
身),修十善業(可生天界),而且更應善護口業,不誹謗三寶、不
破和合僧、不說在家出家菩薩罪過、不自讚毀他、不說大妄語和小妄
語,縱使『世間過』亦不說,如此才能『淨化』口業,不致於墮落『
無間地獄』。禪宗六祖惠能大師亦曾云:「若真修道人,不見世間過
,若見他人非,自非即是左,他非我不非,我非自有過,但自卻非心
,打除煩惱破,憎愛不關心,長伸兩腳臥。」此乃示人修行,明心除
垢,直捷返家之文。
總而言之,菩薩修行以『戒』為本,總攝一切戒律,一切威儀,亦即
無惡而不斷,無論大小惡事惡行、惡言惡語、惡心惡念皆須斷除乾淨
。古德云:「一念不生,眾戒具足,三業清淨,無惡不斷,自淨其意
,是諸佛教。」舉凡發菩提心行菩薩道,持大乘菩薩戒法之人,最主
要一定要收攝一切戒律,斷除種種罪惡。換言之,律即律法,乃禁止
之意;儀即儀式,為軌範之意,法苑珠林云:「攝律儀者,要義唯有
四項:一者不為利養故,自讚毀他;二者不得故慳,不施予人;三者
不得瞋心,打罵眾生;四者不得謗大乘經典。持此四法,無惡不離,
故名攝律儀戒。」

願與諸仁者共勉之!Wednesday,December12,2001

妙音書院網[http://tw.club.yahoo.com/clubs/fams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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