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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戒表解─懺雲法師編  (http://www.buddhanet.idv.tw/aspboard/dispbbs.asp?boardid=3&id=21315)

--  作者:amy
--  發表時間:2010/4/14 上午 10:13:49
--  五戒表解─懺雲法師編
§殺戒
◎釋名
斷命曰殺,有情曰生。斷有情命,是曰殺生。墮胎胎兒死犯殺戒。自殺亦犯殺戒,與殺人罪同。

◎制意
一、由殺害生命,罪業深重,不堪入道。
二、殺害眾生,違背大悲心故。
三、背恩養故,眾生皆我過去生中父母故。
四、傷善緣故。後生結冤,不相度故。
五、悉具佛性,應敬不輕,豈可殺害。
六、違背菩薩無畏施故。
七、乖四攝行故。以殺害眾生則不得攝化故。
八、殺生奪命,超過盜其所有一切極多極貴之珍寶錢財故。
九、依眾生故,乃得成佛,殺生何依。
十、三世諸佛法爾不殺生故。

◎次第
一、人道應具惻隱之心,菩薩萬行,以大悲為本,為存人道及萬行之本,先需戒殺。
二、有情所重,莫過性命,為救物命,先制殺戒。

◎具緣
具五緣成犯。
一、 是眾生。
二、 眾生想。
三、 起殺心。
四、興方便。
五、命斷。

◎輕重
有逆罪、重罪、輕罪之分:
一、殺父母、和尚、阿闍黎、阿羅漢為逆罪。
二、殺人為重罪。
三、殺畜生為輕罪。
又就
一、能殺心(癡重、瞋貪次之。)
二、所殺生。
三、所用殺法。
罪報輕重不同。

◎開遮
開緣有三:
一、為救多數之人。
二、為救三乘聖賢,以慈悲心殺害凶徒,寧自犯戒墮入地獄,而不令此惡人犯五逆罪。
三、狂亂心(即嚴重之精神病)見火而捉如金無異,見糞而捉,如栴檀無異,乃名為狂。較此輕者仍為非狂,犯戒則得重罪。

◎果〈犯〉報
殺生
一、墮三惡道。
二、若生人中,多病短命。
三、所感外物,皆少光澤,不久住故。
四、心常懷毒,世世不絕。
五、心懷恐怖。
六、惡夢。
七、眾生憎惡。
八、命終之時,狂怖惡死。

◎果〈持〉報
戒殺
一、戒殺即維修無畏施。
二、慈心增上,煩惱減少。
三、斷滅瞋心,蠲除熱惱。
四、少病、長命。
五、眾生親近,鬼神守護。
六、常無惡夢,寢覺快樂。
七、解除怨結,廣結善緣。
八、無惡道怖,命終生天。
九、於未來世,富貴自在。
十、受持五戒,若念佛發願,則必往生淨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