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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godaikin2003
--  發表時間:2010/4/21 上午 10:22:45
--  【轉貼】共同協力防治網路色情肆虐

過去十年來,網路從深奧難解轉變為全球一億人分享的「大眾傳播工具」,而且使用人口現正增加中。然而就在網際網路迅速發展的同時,網路色情的問題也同時出現,網路已成為色情圖片製作者與網友尋找獵物的地方。但是,在網路這種高度尊重個人自由,標榜「無邊界」的產業裡,網路色情防治還有很長的路要走。由經驗得知我們要遏止網路犯罪,由跨國法律的制定和監督,政府間、非政府組織之間的合作等方面著手是刻不容緩的。

色情網站是一個沒有國界的網路,當然我國也不例外,在台灣,色情網站每天超過七千人次上網。色情網站氾濫的問題需要結合全世界各國力量,才能解決,色情網路問題牽涉到犯罪行為的引誘及商業利益的交換,而我國在這方面法制規範仍待加強。

【色情的定義】

色情(pornograph)意即「寫出」足以挑逗興起顧客性慾望的題材。而與此相似的,則為「猥褻」(obscenity),意為「違反了道德或禮節而足以使人墮落」。有關於色情的最大的兩個問題是:一為何謂色情?其界限何在?二為色情題材真是有害嗎?

  1. 色情的界定與法律
    色情一詞本來就是非常模糊的字眼,亦非法律用語。有些色情題材很容易辨認,如放映春宮電影等,有些則很不容易。例如,有些裸體畫究為色情或藝術以及色情表演的尺度等。而在文學裡亦不乏有色情行為的描述,但卻仍為優良的文學著作,且為後人所接受。例如,勞倫斯(Lawrence, D. H.)的「查泰萊夫人的情人」(Lady Chatterleyls Lover)即曾為禁書。因此,色情的標準乃隨時空而變化。

    由於各地方標準不一,美國最高法院規定,地方政府必需在法條上明文規定構成色情行為之要件,然後才可以對違法者加以處罰。而警察或執法人員則必需獲得法院的許可,才可以沒收所謂的色情文件,然後由陪審團(jury)來決定這些文件是否違反了當時的法條及社區標準。因此,色情的標準實際上因各地區而不同。

    我國刑法或相關刑罰法令上對於「色情」或「猥褻」等字眼並無明文規範,惟據褚劍鴻氏解:「所謂猥褻之文字、圖畫,指足以刺激性慾或滿足性慾之文字、圖畫而言。如淫書、春宮照片、男女裸體或性交照片均屬之。而其他如淫具、春藥、春宮電影片亦屬於刑法上規範之猥褻用品。惟如何界定猥褻性(色情)、與藝術性、醫學性之文字、物品或圖畫,則應就民族文化、社會道德、習慣風俗與科學藝術研究之需要,依客觀之情形以認定之。」


  2. 色情是否有害?
    色情觀賞是否有害亦是爭論不休的社會問題。但基本上,這應是實證上的問題,不同於法律、藝術與道德之間的糾葛。雖然,有些證據支持色情觀賞無害於身心,但亦有證據指出,色情觀賞有害身心。

    在1970年,美國的全國色情檢討委員會(National Commission On Obscenity and Pronography)在檢討所有有關的研究後指出,色情與暴力犯罪之間並無明顯的相關。因此建議各級政府及立法機關不應干涉成人閱讀、觀賞或獲取色情書刊的權利。而庫琴斯基(Kutchinsky, Berl, 1973)在丹麥的研究也發現,在色情於1967年被除罪化後,性犯罪反而有明顯的下降。他認為這是由於色情觀賞使得人們的衝動得以宣洩,而不致於從事暴力行為所致。

    但戴維斯和布朗特(Davis, Keith and Braucht, G. N., 1973)則發現在色情觀賞和性犯罪間有強烈的關係。但是他們亦發現,犯罪者的同輩和家庭影響力與性犯罪和色情觀賞相關。因此,當控制這些社會因素後,性犯罪和色情觀賞不再相關。另一方面高斯汀(Gold Stein, Michael)則發現,強暴犯與性犯罪者較之非犯罪者較少觀賞或閱讀色情題材。

    儘管上述的一些典型研究指出,色情觀賞和暴力並無絕對的關係,但有些研究卻指出,觀賞「色情暴力」影片或刊物卻更容易引起觀賞者的衝動。例如:費許巴哈和馬拉木(Fishbach, Seymour and Malanuth, Nwa, 1978)發現,觀賞暴力色情影片使觀賞者對強暴鏡頭有色慾的衝動。

    我國對於色情與犯罪成因之相關性,雖無具體的研究數據,惟經常於報章媒體報導發現,青少年於住宅或MTV、飯店等觀賞色情影片、表演等,導致性衝動而發生性犯罪等情事,則時有所聞。而色情行業盛行,從事該項行業的人員及消費者亦隨之增加,另夜歸人數增加等因素,亦有導致性犯罪或其他犯罪發生之比率,此項不可不謂兩者之相關性。

 

【色情網路類型】

  1. 散布或販賣猥褻圖片的色情網站
    據報載,曾有一高中生,開設色情網站,以招募會員的方式,提供會員觀賞猥褻圖片,半年內賺了一百萬元,但終被警方查獲。

    另外,最近報上也指稱警方破獲台灣地區最大的GOGO「浮聲豔影」色情貼圖網站,該網站並跨國連結上百個國外色情網站,且提供未成年少年少女色情圖片,供網友上網觀看。

    此種開設色情網站的行為觸犯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以電腦網路散佈色情廣告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散布猥褻圖畫像影」罪。如果所提供的是未滿十八歲之人的猥褻圖片,則觸犯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的罪。


  2. 在網路上媒介色情交易
    目前有些色情網站提供留言版給網友上網留言,以找尋性伴侶。如果該網站有營利,且這些留言訊息涉及性交易。則可能構成刑法第二三一條第一項「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與刑法第二三一條第一項「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者」等罪嫌。

    另外,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一條也規定,媒合暗娼賣淫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3. 犯罪流程
    • 於ISP上設置個人網頁
    • 網站設置內容提供猥褻圖片及色情光碟販賣廣告
    • 設立電子郵件信箱以作為與顧客交易媒介

       

 

【色情網路之法律規範】

利用網際網路成立「成人網站」,傳送猥褻圖文,或利用電子郵件信箱販售色情光碟等行為,因色情圖片或動畫影像的散布顯然違反社會善良風俗,同時戕害青少年身心健康,故就現行司法實務而言,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以電腦網站傳送猥褻圖畫供人觀賞罪及販賣猥褻物品罪。至於買受者因僅是供自己或極少數特定人觀賞,未達危害社會秩序之程度,應屬個人自由權限範疇,不構成犯罪(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台上字第六二九四號判例參照)。此外,如行為人於網路上所散布、販賣之猥褻圖畫、影片、光碟,其係以未滿十八歲之人為內容者,則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散布或販賣猥褻物品罪。

  1. 刑法§235:散佈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
  2.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28

 

【可資利用之資源】

  1. 刑事警察局電腦組網路110報案系統「http://www.net110.gov.tw/」。
  2. 刑事警察局報案電話:110、080-211-511。
  3. 刑事警察局檢舉信箱:台北郵政80-23信箱。電子信箱;cybercop@cib.gov.tw
  4. 雛妓救援專線:080-000-919